在《资政院节略清单》[4]中,对于设立资政院是“为采取舆论之地,以宣上德,而通下情”的意图说得更为明确:“国民义务,以纳税为一大宗。现在财政艰难,举行新政,何一不资民力,若无疏通舆论之地,则抗粮闹捐之风何自而绝?营业税、所得税等法必不能行。日本明治元年岁入仅三千三百八万余元,至明治三十年,岁入已二万三千八百七十余万元,三十年中,增加七八倍,而民不怨。中国岁入仅八千余万两,一言加税,阻力横生,对镜参观,其故安在?此不能不采舆论者一也。”“近日民智渐开,收回路矿之公电,告讦督抚之公呈,纷纷不绝。若听其漫无归宿,致人人有建言之权,时阅数年,政府将应接不暇。惟专设一舆论总汇之地,非经由资政院者,不得上闻。则资政院以百数十人为四万万人之代表,通国之欲言于政府者,移而归诸资政院,化散为整,化嚣为静。又限制该院只有建言之权,而无强政府施行之权,使资政院当舆论之冲,政府得安行其政策,而民气疏达,亦不致横决难收,保全甚大。此舆论之不能不归于资政院者又其一也。”
中央体制改革依旧不脱专制性质,多数立宪派人士大感失望,尖锐地批评其为“伪改革”,“徒为表面之变更”[5],“袭皮相而竟遗精神”[6]。对于不设国会,只设资政院,他们同样极其不满。如留日学生、湖南即用知县熊范舆(苗族)在《新官制评论》[7]一文中指出:“立宪之神髓,在人民皆得参与国政而已。国会者,人民参政之机关也,故各立宪国皆使国会与政府对立。”而官制改革却将国会“置而不问”。现在所欲设立的资政院性质,“不过为政府之一部分”,与国会中的上议院不同。因为上议院的组织之法,应以议院法规定,与官制性质不同。就上议院而论,各立宪国之所以尚存这种制度,系因其当初设立国会时,贵族势力甚大,在事实上不能脱离贵族,才不得已特设一院位置之,此后诸国加以仿效。中国既然没有贵族专横的历史,大可不必从形式上模仿这种制度。资政院官制草案说帖说:“若仍用保举、征辟之法,与原设政务处无异,即与谕旨公诸舆论之意不符”。然而试问:资政院官制中所说的钦选、会推、保荐等法,与保举、征辟有多少差别?就是有异于政务处,也不符合“公诸舆论”之意。“选之者非人民,推之者非人民,保荐之者又非人民”,被钦选、会推和保荐者所参议的事情,必然不会出于他们所持意见的范围,根本不足充当四万万人的代表。何况资政院官制草案说帖“更明言其设立资政院之意旨,乃所以为增加租税,而使其替政府当舆论之冲乎!”实即“欲借资政院以抑制加税之阻力,是不过一筹款之新法耳”。资政院仅能通达下情,条陈治理,对政府并“无强制实行之力”,不同于立法机关的国会。使资政院当舆论之冲,只能为政府“分其谤”,政府对于人民,又可以卸其责。这样一来,“所谓政府得以安行其政策之目的,乃竟可以始终贯彻而毫无阻碍”,“政府之不愿舆论喧嚣于其耳,以妨害其专制之进行也,愈讳无可讳矣”。
出于这样的认识,立宪派人士自然不会满足于仅设资政院而不开国会,为了实行真正的宪政,他们便为召开国会而开始大声疾呼了。
[1] 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43~44页,北京,中华书局,1979。
[2] 《论实行立宪不定期之善》,载《南方报》,1906-09-04。
[3] 见《改定官制原奏全录》,京话实报馆,1906。
[4] 见《改定官制原奏全录》。
[5] 《论今日时局之危》,载《申报》,1906-12-06。
[6] 英敛之:《新年颂》,见《也是集》,35页,大公报馆,1907。
[7] 《新官制评论》,载《中国新报》,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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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国会请愿风云中国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