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制度,不妨说就是某些制度化角色整合的复合体,它对于所讨论的社会系统具有关联全局的结构性意义。制度应当被视为比角色更高一层的社会结构单元;事实上,它是由多种多样相互依赖的角色模式或其要素组成的。[4]
换言之:人们相互配合,针对彼此而展开行事。人人都会考虑他人的期望。当这类相互期望足够确定、足够持久时,我们就称其为标准。每个人也会期望他人将对自己之所为做出反应,我们称这些被期望的反应为约制。其中有些约制似乎很令人满足,另一些则不是。当人们受着标准和约制的引导,我们就可以说,他们是在一起扮演着角色。这只是为了方便起见而打个比方,事实上,我们所称的制度或许最好被界定为一套相对比较稳定的角色。如果在某个制度里,或者在由这类制度构成的整个社会里,标准和约制都不再能约束人们,我们就可以遵照涂尔干的说法,称之为失范(anomie)。因此,一个极端是所有标准和约制都清晰有序的制度,另一个极端则是失范:如叶芝(Yeats)所言,中心再也保不住了。[5]或者照我的讲法,规范性秩序已经崩溃。(转译完毕)
必须承认,这段转译并没有完全忠实于原文。我只是稍稍发挥了一些,因为这些都是很不错的观念。事实上,宏大理论家的许多观念一旦被转译,就是许多社会学教科书中可以看到的比较标准的讲法。不过,就“制度”而言,上文给出的定义并不很完备。对于译文,我们还必须加上:构成一项制度的那些角色往往并不只是一些“共享期望”的大范围“互补性”。你曾经在一支军队、一座工厂或者哪怕只是一个家庭中待过吗?对,这些都是制度。在这些制度中,有些人的期望似乎比其他任何人的期望都更需要尽快得到满足。我们不妨说,这是因为他们的权力更大。或者用更有社会学味道的方式讲,一项制度就是以权威分等的一套角色,尽管这也不完全是社会学性质的说法。
帕森斯写道:
从动机的角度考虑,依附于共同价值就意味着行动者具有支持价值模式的共同“情感”。不妨对它这样界定:遵从相关期望本身被视为一件“好事”,相对独立于能从这种遵从中获得的任何具体的工具性“好处”,如避免负向约制。不仅如此,这种对于共同价值的依附尽管有可能切合行动者的直接满足性的需求,却也始终有着“道德性”的面向。也就是说,在某种程度上,这种遵从规定了行动者在自己所参与的更广泛的社会行动系统中的“责任”。显然,责任的具体焦点就是由特定的共同价值取向所构成的那个集合体。
最后,很显然,就其具体结构而言,支持这类共同价值的“情感”并不能常常展现出有机体的先天属性。它们一般都是习得的或者说后天获取的。不仅如此,它们在行动的定向中所发挥的作用,并不主要是像被认知并被参照“调适”的文化客体,而是像逐渐被内化的文化模式。它们构成了行动者人格系统本身的结构的一部分。因此,诸如此类的情感或所谓“价值态度”都是人格真正的需求倾向。只有通过制度化价值的内化,行为才能在社会结构中获得真正的动机整合,更加“深层”的动机层次才能得到驾驭,以实现角色期望。只有当这一切得到高度实现,才有可能说一个社会系统得到了高度整合,也才有可能说,集合体的利益与组成该集合体的成员的私人利益达成了契合。[6]
一套共同价值模式与各成员人格的内化需求倾向结构之间达成这样的整合,正是社会系统的动力机制的核心表现。除了转瞬即逝的互动过程,任何社会系统的稳定性都有赖于一定程度的这种整合。这一点可谓社会学的根本动力原理。任何分析若要宣称是社会过程的动态分析,都要以此为主要参照。[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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