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私盐贩运行为主体类型各异,但文献中时时提醒我们,他们或“隐射图利”,或“作弊即偿”,或“坐地分肥”,充分说明了私盐贸易中的理性经济选择。在这一层面上,我们可以认为市场形成的古典经济学理论相当能够说明问题。实际上,这类分析在清代文献中俯拾皆是。两广总督鄂弥达认为,灶户乐于“私卖”的原因是“偷盐私卖,每斤可多得(银)一厘三四毫”[30]。嘉庆二十二年(1817),乐昌县民龚长头黄等因私盐“每斤仅需价值铜钱十四文。……价值较贱,起意纠伙贩卖图利”[31]。同年,香山县船户陈念均亦因见私盐“每盐一百斤价银八分”,“贪图价贱”,而起意“贩卖获利”。[32]嘉庆二十四年(1819),合浦县民陈亚大等也是因为食盐“每斤仅须铜钱五文,价值较贱,各起意贩卖图利”[33]。消费者愿意买食私盐,也是出于经济上的考虑,私盐无课征浮费而价贱,官盐相反而价贵,即所谓“官盐成本十倍于私盐”,所以,即使“私贩增其价以出卖,粤民尤贪贱而食私”。[34]总之,灶丁、灶户“偷盐私卖”,盐商、盐贩“干禁行私”,消费者“犯法食私”,他们追求的都是经济目的。对此,时人陈铨衡曾深刻议论道:“私兴于嗜利之心,私戢于赏罚之信,可两言而决也。惟私贩畏法之念不胜其嗜利之心,故敢干厉禁而不惧。昔之私贩皆游手莠民耳,今则拥厚资者亦招雇奸人贩运而坐地分肥,甚而各乡铺户妇孺尽行凑集资本贩运,甚而埠商亦有不配官引而行私盐者,皆嗜利之心为之也。”[35]概而言之,陈铨衡无非是说,私盐之产生与私盐市场之形成,均因为行为主体的趋利之心,其所见可谓入木三分。这说明,虽然波兰尼将传统中国归入再分配经济体系,但其间实际经济、行政事务的管理者,知识阶层,均在相当程度上意识到理性经济选择对于商品流通的重要性及其价值,这似乎也提示我们,传统中国的再分配体系,与波兰尼约而论之的部落时代以及巴比伦、印度等地的再分配体系,可能存在着巨大的分野。也许,找出这个分野,揭示传统中国的经济运行逻辑,是我们应该有的志向,也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
但是,私盐贸易毕竟是与官盐贸易相生相伴的行为,即使我们对市场形成理论的学术史完全不了解,将其视为纯粹的理性经济行为,也难以说服自己。前辈时贤在过往研究中,对私盐贸易中的诸多行政局限表达了充分关注,并注意到了其中的非理性经济因素。这里非理性经济因素的第一个重要表现是,私盐贩卖过程中食盐的盐价并非完全由其效用和市场供求状况所决定,而是受制于官盐价格。正如上文所指出,灶丁灶户“偷盐私卖”不过是出于生计的考虑,其目的是每斤多卖一厘三四毫。这个多卖而得的一厘三四毫来自何方?显然是“私卖”较官盐价格高了一厘三四毫的缘故。由此可见,灶丁灶户“私卖”食盐的价格无非是在官方收盐价[36]的基础上上浮一定量,这一价格很难说就是食盐的效用及市场供求状况的反映。前述乐昌、香山、合浦等地的私盐贩运案例中,私盐贩运者贩运私盐皆因见食盐“价值较贱”“甚贱”而“起意贩卖图利”。这些盐贩所见食盐都是“价值较贱”,贱于何方?显然是贱于官价。何以能贱?是因为私盐逃避了一切课征浮费。由此看来,私盐贩运者们转贩食盐的价格只需较贱于官盐价格就可以使其食盐顺利销出。可见,它其实是受制于官盐价格。对上述几个私盐案例中官盐私盐的价格做一相关分析,也能得出同样的结论。
乾嘉年间广东地区官盐与私盐价格水平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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