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 颁定五经事在贞观七年十一月,工作早在贞观四年已开始,由颜师古主持。经文颁定后,又诏师古与孔颖达等撰成《五经正义》,以统一经义,付国学施行。颜、孔二人当时一边助魏徵修《隋书》,一边进行此工作也(两《唐书》二人皆有传,又详见《贞观政要》卷七《崇儒学》贞观四年条)。十一年,颁行《新律令》及《五礼》(参见《旧唐书》卷三《太宗本纪下》)。《五礼》一百卷,由玄龄、魏徵等修改旧礼而成(《旧唐书》卷二十一《礼仪志》)。《新律令》亦由玄龄等删定而成(《旧唐书》卷五十《刑法志》)。
[68] 高祖之讥,详见《唐会要·氏族》武德元年条(卷三十六,页663)。至于太宗深受其父影响,处处模仿其父,请详见李树桐师《唐太宗的模仿高祖及其对唐帝国的影响》一文,收入《唐史新论》。鄙视山东士族卖婚自矜,盖亦模仿之一欤?
[69] 此事本末两《唐书·高士廉传》皆有载,与《唐会要》(参卷三十六《氏族》贞观十二年正月条)、《贞观政要》(参卷七《礼乐》贞观六年条)文字略有出入。引文今据《政要》。岑仲勉《校贞观氏族志残卷》(《史学专刊》第一期,页315~330)一文,谓此残卷即士廉等初修之稿云。
[70] 详见《晋书·机传·制曰》,卷五十四,页153C、页153D。
[71] 拙著博士论文《唐代中央权力结构及其演进》第一章第一节对太宗氏族政策有颇详之论述。
[72] 某年,长孙皇后为太宗聘郑氏女为充华,魏徵闻其原已许嫁他人,进言阻止,即以此语为言。玄龄等相则以诏书已出,其女适人无显然之状,大礼不可中止为请,颇有逢君之恶的嫌疑。幸太宗接受徵意,乃止。其事《贞观政要》系于贞观二年,但依玄龄等相之官职,系二年应误(详见卷二《直谏》,页34B~36A)。《通鉴》系于八年,差是(详见《通鉴》卷一九四,页6108~6109)。至于鼓励之词,详见《政要·文史》贞观十四年条(卷七,页9A)。
[73] 正伦在贞观元年为徵所荐,俄迁给事中、知起居注,即以“臣职左史,陛下一言失,非止损百姓,且笔之书,千载累德”警惕太宗。魏徵迁秘书监,正伦遂接替其右丞遗缺(详见《新唐书》本传,卷一〇六,页1)。此后朱子奢、褚遂良等修注官,亦屡申此意以制君,详见《贞观政要·慎言语》(卷六,页12B)、《文史》(卷七,页7B~9A),及《唐会要·史馆·史馆杂录》(卷六十三,页1102~1103)所载。又请详见本章第四节。
[74] 参见《唐会要·史馆·史馆杂录上》二十二年二月七日条,卷六十三,页1103。
[75] 此处只欲举此类重大事件为言,余例尚多。至于此类事例的检讨结果及唐君臣之最后判断,于此亦不赘。盖因此类事例必须与五代史中同类事例之研究作比较,始能看出君臣对此论断之实况也,故宜另文专论之。五代史在贞观十年完成,此前唐朝发生的问题,曾在史中作检讨探究。而封建、突厥内乱与大战略改变、藩王将相谋反,废嫡立嫡事件,皆在十年以后发生,五代史或未遑讨论,论之亦颇与《晋书》观点有出入。贞观时代如何以史经世,这些问题的讨论最能见其落实。
[76] 该诏颁于二十年闰二月,详见《唐大诏令集·经史》类,卷八十一,页467。
[77] 知幾实录史学,详见许冠三撰《刘知幾的实录史学》一书。知幾强调功用论,《史通》各篇常见,引文参见《史官建置篇》(卷十一,页303~304)。白寿彝曾略论《刘知幾的学派》(参见《中国史学史论集》所收白撰《刘知幾的史学》一文,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页106~112),虽分析未详,要之即本文所称馆院史臣的一支。详见本章第六节及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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