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 玄宗手诏,对此“欲正人伦而美教化,因旧史而作《春秋》”之事虽加赞美,但对援例由天子裁定一事,则谦称“事业相悬”,指示“随了续进”云。详见《册府元龟·国史部·采撰》,开元二十年三月光庭奏条,卷五五六,页2944下。
[79] 武德修史时,叔达负责北周史,贞观修五代史则未参与。所撰《隋纪》,殆为私撰,王绩曾借阅之,详见《全唐文·王绩》《与陈叔达重借〈隋纪〉书》,卷一三一,页13~14。
[80] 两次谈话详见《贞观政要·论忠义》该二年条,卷五,页6、页8。
[81] 详见《梁书·敬帝本纪》之《史臣(思廉)曰》及《史臣·侍中·郑国公魏徵曰》,卷六,页16C~16D。
[82] 思廉在《陈书》废帝、宣帝二纪不述篡迹,于《世组沈皇后列传》则详述之(卷九,页13D)。然而思廉以《史臣曰》名义作评论,则如正文之意(详见卷四及卷五二帝之纪),故魏徵不表同意也(详见卷八《后主本纪、史臣·侍中·郑国公魏徵曰》)。
[83] 《唐会要·史馆杂录上》十六年条(卷六十三,页1103),与《贞观政要·文史》十四年条(卷七,页8A~9A)略同,但系年有异。按:高祖、太宗二实录,于十七年七月十六日奏上(见《唐会要·修国史》,卷六十三,页1092),当为改削完成奏上者也。故初修及太宗指示,当如《唐会要》系于十六年为是。
[84] 太宗宠溺李泰,当不迟至贞观十年六月长孙皇后死后。盖翌年马周即上书,检讨汉晋以来“树置失宜,不预立定分”厉论人主“溺於私爱”之弊。十二年,魏徵复与太宗激辩继嫡问题,此时太子、濮王之争形势已成。其情请详见拙著《唐代中央权力结构及其演进》,页484~491。徵论隋文帝,参见《隋书·高祖纪下·史臣曰》,卷二,页55~56。
[85] 按:李泰并非遂行反叛,太宗基于政治考虑,故与太子两皆弃之,实有违法之嫌。是以太宗一度痛苦无聊,几至自杀。此论正为解释其心思而作也。《制曰》参《晋书》卷三,《史臣曰》则参见卷四《惠帝纪》。
[86] 请详见尾崎康之文《关于虞世南的〈帝王略论〉》(页191)。《帝王略论》以天命解释兴亡,故为反命定论的刘知幾所批评。但该文译知幾言殆有误,原文可参见《史通通释·杂说上》,卷十六,页463。
[87] 分别详见《晋书》卷五及卷八十七《史臣曰》。卷九十九论桓温、卷一二二论五胡偏霸之国,史臣亦一再称引真命论。
[88] 参见《史通》,卷十《杂述》及卷九《核才》。
[89] 参见《全唐文·王绩·与陈叔达重借隋纪书》(卷一三一,页13~14);及《陈叔达·答王绩书》(卷一三三,页1~3)。
[90] 详见《全唐文·王福畴·录东皋子答陈尚书书略》,卷一六一,页2~5。福畴为王绩之侄,大诗人王勃之父。《旧唐书》将王绩列入《隐逸列传》,谓卒于贞观十八年,死后《隋书》未就;又特谓“兄通,字仲淹,隋大业中名儒,号‘文中子’,自有传”云云。按魏徵等《隋书》今无王通传,王福畴所怨恐为真。
[91] 吕才生于开皇二十年,卒于唐高宗麟德二年(600—665年),为隋唐间大术数家、哲学家、音乐家、药学家及史学家,两《唐书》有传。《唐会要》卷六十三《史馆·修前代史》记其在显庆四年(659年)二月,以太子司更大夫完成《隋纪》。侯外卢、赵纪彬撰《吕才的唯物主义思想》一文,为他作平生简表,将其撰《隋纪》列于龙朔年间,恐误(见《历史研究》,1959年9月)。
[92] 详见《唐会要》卷六十三,及同卷《修国史》显庆四年二月五日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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