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贾均市”由于对市场上的物品按其质量等级而评定为三种(或九种)价格,因而对于官方评估市场物价及规范经济秩序无疑具有重要意义。比如,官方与民间的和市、和买、和籴及相关的物品交易,其实都以“三贾均市”为依据。吐鲁番出土的北馆文书中,有北馆厨典依据“市估”支付莿柴、酱料等物价值的牒文,如大谷2842《北馆文书》[51]云:
1 酱一石一斗六升主辛德林,七升主竹进君,八斗六升主高志静,
2 八升二合主阴永智,七升主张录石,三升主康支莫,
3 二斗一升八合主赵思礼,三升主张汉贞,二斗七升主周处俭,
4 一斗二升主梁师都,七斗一升主史惠藏。
5 右件酱,北馆厨典周建智等牒称,上件
6 酱料供客讫,请处分者。依捡(检)未有
7 市估。其柴各付价讫。
8 牒件捡如前,余依本状,谨牒。
9
十一月廿三日府史藏牒。
10
北馆厨典周建智等牒,
11
请酬莿柴价,各准估
12
付讫记。其酱牒市勘
13
估上。
可见,北馆厨在招待官方客使的过程中,消耗了大量从民间收购来的莿柴和酱料,并准备按照“市估”价支付报酬。其中第6—7行“未有市估”、第11行“准估”及第12—13行“市勘估”等,皆指市估案而言。大谷3163《西州都督府官厅文书》第2行:“莿柴估,牒市勘上。”[52]亦按照市司勘定的市估案来支付莿柴酬值。又前引大谷4921号《北馆文书》[53]云:
8 市司
9 莿柴壹车准次估直银钱壹文五分,
10 牒被责今月上中二旬柴估,依捡(检)案内,件捡(检)如前,谨牒。
11
仪凤二年十一月廿日
史朱文兴牒。
牒文中的“上中二旬柴估”即市司分别于十一月上旬和中旬主持的两次莿柴价的评估,这与唐令“每月旬别三等估”规定正相符合。按照唐代上、中、下的三等估价,第9行“准次估”即次等物的中估价。如《唐令》所言:“诸官与私交关,以物为价者,准中估价,即悬平赃物者亦如之。”即言官府与百姓以“中估价”达成双方交易。大谷1422号《北馆文书得市司牒酱估直(银钱)牒》:“右得市司牒称,上件酱二升,准次估直银钱一文者,依检案内,件主如前。”[54]表明酱估亦按“次估”即次等物的中估价来核算。同样的材料还见于大谷1032《北馆文书》[55]中:
(前缺)
1 市司 牒上仓曹为报酱估事。
此件大意是说,北馆厨从民间购得酱料,因“未有市估”而没有支付价值。仓曹遂牒下市司,等待市司勘定的酱料“次估”报送上来后予以酬付。显而易见,唐代的官方买卖或交易中,“准次估”(次等物的中估价)已成为约定俗成的物价标准。如有例外,官文书中通常会附加特别说明。如大谷1263《官厅文书(金部关系)》[56]云:
3 八月上旬申到度
5 百姓有情愿依上估纳钱者,宜听州。
由此看来,八月上旬的时估文簿已报送到户部度支司,百姓依例按照当时的旬估交纳钱物。文书特别指出,允许民间百姓“依上估纳钱”。这里“上估”,李锦绣据《唐律》平赃断罪时“上估绢”的规定,认为应是上等物的中估价。百姓据此标价来交纳钱物,当然是特殊情况。至于一般的钱物折纳和官私交易(和市),通常是按照中等物(次等物)的中估价来进行的。[57]大谷3099《药香等购入价格文书》云:
(前缺)
2 毕拨壹拾两,两别壹伯壹拾文,计壹阡壹伯文。
3 青木香拾两,两别准估叁拾伍文,计叁伯伍拾文。
4 紫雪拾两,两别准估壹拾玖文,计壹伯玖拾文。
5 磠沙伍两,两别准估贰拾文,计壹伯文。
6 葡酢叁胜,胜别准估肆文,计壹拾贰文。
(后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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