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前代相比,唐代“春衣”“冬衣”的赏赐和发放比较广泛,其中最主要的是募兵制下健儿(兵士)的“春衣”“冬衣”发放。安史乱后,边防军的衣资供应往往是造成唐代中央王朝与藩镇关系紧张乃至对峙的敏感因素。
唐初承隋制,设制军府。府兵征自民间,“户有三丁点一丁”。遇有战事奉命出征,自备军用武器和粮饷。贞观十八年(644)太宗东伐高丽,“发天下甲士,招募十万,并趋平壤”[8],开始临时招募出征士兵。以后随着战事的频繁和边境线的渐趋延长,募兵愈加广泛。士兵的军资装备一般由当地政府供给,“不足则自备”,若自备有困难,“贫富必以均焉”,通过亲邻互相资助来解决[9]。同时,唐王朝对戍边士卒实行衣物赏赐制度,而且赏赐不限于汉族兵士,伊、西州诸种胡兵及部落酋长均在被赏赐之列,赐物可能均于凉州领取[10]。开元二十五年(737)玄宗颁布诏书:“自今已后,诸军镇量闲剧利害,置兵防健儿,于诸色征行人内及客户中召募,取丁壮情愿充健儿长住边军者。每年加常例给赐,兼给永年优复。其家口情愿同去者,听至军州各给田地屋宅。”[11]第一次用诏令的形式将早已存在的募兵事实固定下来,从而形成稳定的军事募兵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凡丁壮一旦签为健儿,即免除一切赋役。随军家属可在戍边军州分得田地屋宅定居,而且依制可以定期得到国家的赏赐。“每年加常例给赐”。那么这种“加常例给赐”是指什么呢?
《唐会要》卷78《诸使杂录》载,大历十二年(777)中书门下状奏:“诸州团练守捉使请一切并停。……兵士量险隘召募,谓之健儿,给春冬衣并家口粮。”《通鉴》卷225代宗大历十二年亦载:“又定诸州兵,皆有常数。其召募给家粮、春冬衣者谓之官健。”其中“官健”,胡三省注曰:“兵农既分,县官费衣粮以养军,谓之官健,犹言官所养健儿也。”[12]募兵制下兵士(健儿)由官府“费衣粮”以供养,也就是说,兵士的衣装口粮均由国家定期提供。且就衣装而言,“春冬衣”并称,表明兵士的全年衣物分春、冬两次发放。对此敦煌文书亦有所载,《张淮深碑》“甲士春冬,例沾衣赐”,即言兵士每年春冬两季依例得到衣资赏赐。P.2942《唐永泰年代(765—766)河西巡抚使判集》第31行“豆卢军健儿卌七人,春赐请加”,第39行“豆卢军兵健共卅九人,无赐”。“春赐”即春衣和粮料的赏赐,但真正得到赏赐的仅有8人;第43行“甘州兵健冬装,肃州及瓜州并诉无物支给”[13],可知驻防甘州兵健的“冬装”(冬衣)问题,国家已不能按时发放,因而需要地方州府自行解决。显然,此时的“健儿”已是专为国家戍边以换取衣粮,资以为生的职业兵了。这就是前所谓“加常例给赐”的含义。
《旧唐书》卷170《裴度传》宝历二年(826)载:“幽州朱可融执留赐春衣使杨文端,奏称衣段疏薄。又奏今岁三军春衣不足,拟于度支请给一季春衣,约三十万端匹。”这段史料为我们提供了唐代兵士“春衣”发放的若干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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