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敦煌吐鲁番文书所见唐代“中男”承担差役考
唐代的人口统计中,丁男和中男的重要性毋庸置疑。因为丁男的多寡直接影响到国家赋役的征收与摊派。中男虽不缴纳租调,也不承担正役,但也要服若干杂徭或色役。中男承担的杂徭,日本学者宫崎市定[1]、池田温[2],中国学者朱雷[3]、张泽咸[4]、杨际平[5]、程喜霖[6]等,在相关论著中多有涉及,但总体比较零散,不成系统。相较而言,李春润、朱淑瑶《略谈唐代中男的徭役负担》[7]、吴树国《试论唐前期中男服杂徭的法定役期》[8]重点探讨了中男服役(杂徭)的情况。然可惜的是,这两篇文章都没有充分利用敦煌吐鲁番资料。本章在汲取前贤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敦煌吐鲁番文书,拟对唐前期“中男”承担的杂徭与差科进行全面梳理,进而观察律令体制下“中男”的身份特征。
1.夫役
唐制,“凡丁岁役二旬”,丁男法定的正役期限是20日。《唐律》462条“丁夫杂匠亡”疏议曰:“丁谓正役,夫谓杂徭。”说明唐代的徭役有正役和杂徭之分。正役是以丁为单位,征发丁男从事国家大规模的工程建设;杂徭是以户为单位,征发户内的丁男或中男“充夫”或充使[9]。又《唐律》172条“应复除不给”疏议曰:“其小徭役,谓充夫及杂使”,可知杂徭又称夫役或“小徭役”[10]。《白孔六帖》卷78《征役第七》“充夫式”条:“户部式:诸正丁充夫四十日免[役],七十日并免租,百日已上课役俱免;中男充夫,满四十日已上免户内地租,无他税折户内一丁,无丁听傍折近亲户内丁。”[11]既然丁男“充夫”服杂徭40日,可折免20日正役,说明正役1日相当于杂徭2日。中男服杂徭40日可折免户内一丁之租,由此可知中男法定充夫的役期为10日[12]。阿斯塔那230号墓所出《唐西州下高昌县牒为差夫役事》[13]载:
[前缺]
1 曹状申者,依检案内□□□旧例,两
2 匹一夫牵,下高昌县,差无役中男兼
3 丁者壹拾叁人发遣,仍递前者蒲昌,
牒文的核心是征调高昌县没有差役的丁男和中男13人去服役,从文中“两匹一夫牵”“夫壹人准旧例”和“具夫姓名”来看,这些被差派的丁、中男子扮演了“充夫”的角色,他们承担的显然是一种杂徭(夫役)而非正役。尽管律令规定丁男服正役,中男担任杂徭,但在实际生活中,当丁男人口普遍不足时,官方往往征调中男充任正役。如中宗时,韦庶人临朝当国,朝政混乱,出现了“已役中男,重征丁课”[14]的现象。天宝三载(744),玄宗诏敕:“比者成童之岁,即挂轻徭,既冠之年,便当正役。悯其劳苦,用轸予怀。”[15]说明当时尚未达到中男年龄的小男已服杂徭,而尚未成丁的中男已服正役了[16]。较为典型的是,《天宝十载(751)敦煌差科簿》登载了尚未达到法定年龄的5名17岁男子,其中任景阳、王元璋注为“小男”,这是符合天宝时代的丁中规定的。但矛盾的是,任景阳却以小男身份担任了渠头。至于其余3人,公孙悉郎、氾近生、康海元同为17岁,却注为“中男”,特别是公孙悉郎,还以中男身份担任村正一职,“可知是因有加入差科的必要,故虽是一七岁,也作为中男处理”[17]。
2.征行/番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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