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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文献与唐代社会文化研究_赵贞(第一节 英藏S.1393《晋书·列传》叙录) 第(2/2)页

第二纸为列传第二十(卷50),首尾亦残,起自“共为一体也”,至“大畅玄”而终,存文字36行。记庾峻及其二子庾珉、庾敳,庾纯及其子庾旉以及郭象六人传记。按标点本《晋书》,列传第二十以曹志传起首,庾峻传次之,其下依次为庾珉、庾敳、郭象、庾纯、庾旉、秦秀传,卷尾有史臣论赞。本件由于首尾残缺,因而曹志、秦秀均阙,且起首的庾峻传(1—18行)和末尾的郭象传亦有不同程度的残缺(34—36行)。本件所见的六人传记中,除郭象外,其他五人虽不是同一宗族,但俱为庾姓,职是之故,抄写者有意将庾纯、庾旉父子提前,而将郭象传记置后。这样在顺序的编排上,本件与标点本有所不同。另外,对于庾峻、郭象等六人事迹的取舍,本件也很有特色,实际上主要收录了庾峻、庾纯二人的上疏和言论。如《晋书·庾峻传》载,“是时风俗趣竞,礼让龄迟。峻上疏曰”云云[5],而1—17行即为庾峻此次抑制浮华的言论,交代完“上疏”后,庾峻传也就基本结束了。庾纯的事迹,集中于他与贾充的讥讽和争斗(23—31行),这场口舌之战描述完毕后,庾纯传也戛然终止。至于其他四人的事迹,比较简单,其言行往往一两句话予以概括,显然不是列传的重点所在。

图7-2

第三纸首尾残缺,起自“门将”,终于“超又还书于玖”,共28行,其中16—28行后半部分,残损严重。以标点本《晋书》对校,此纸所记乃列传第二十四(卷54)之《陆机传》。按晋书本传云:“陆机字士衡,吴郡人也。祖逊,吴丞相。父抗,吴大司马。机身长七尺,其声如钟。少有异才,文章冠世,伏膺儒术,非礼不动。抗卒,领父兵为牙门将。”[6]行文至此正好与第1行起首之“门将”相衔接,故可将首部残缺部分校补完整。卷中第2行“《辩亡论》”、第14行“《豪士赋》”和第15行“《五等论》”,标点本或有全文,或有序言,而本件皆省。至于其他(陆机)事迹和言行,卷中所记与标点本大致相同。特别注意者,《辩亡论》和《五等论》后均有“入《文选》”三字,因标点本无,推测当是抄写者附加的小注,从中看出抄写者具有一定的文学造诣和史学修养。

图7-3

总的来看,本卷记录的列传第十七、十八、二十、二十四均极简略,最深刻的印象似是摘抄和简化标点本而成。换言之,本卷应是《晋书》之节略本[7],或许就是标点本列传的简化本子。由于抄写者按照自己的取舍标准,摘录了那些最有典型性的言行和事迹,因而本卷中,我们只能了解傅玄、段灼、陆机等人的大致经历和事迹。即使如此,列传中那些富于代表性的言行和事迹也尽量简化和缺省。特别是卷中频繁出现的“云云”二字,直接成为原文省略或过渡的标志。据笔者统计,本卷三纸中,先后出现“云云”23次,而每次“云云”之后,皆有大段落的文字被省略。《隋书·经籍志》曾收录《晋书》《晋中兴书》《晋史草》《晋纪》《续晋纪》《汉晋阳秋》《晋阳秋》《续晋阳秋》等19部[8]。刘知幾《史通·古今正史》篇:“皇家贞观中,有诏以前后晋史十有八家,制作虽多,未能尽善,乃敕史官更加篆录。采正典与杂说数十余部,兼引伪史十六国书,为纪十,志二十,列传七十,载记三十,并序例、目录,合为百三十二卷。自是言晋史者,皆弃其旧本,竞从新撰者焉。”[9]可知唐初仍有《晋书》十八家,中唐以后相继亡佚,仅官修“新撰”《晋书》流传至今。因此,不能排除S.1393是亡佚诸家《晋书》部分内容的可能性[10]。

S.1393既是《晋书》的简编和节略本,因而在抄写时经过了一些加工和处理。其一,语言表达上尽量精练和简约。最为明显的例子是,本卷在记载傅咸、傅祗、向雄、段灼、阎缵、庾珉、庾敳、庾纯、庾旉、郭象十人姓名时,“字”字俱省。不唯如此,籍贯和仕宦经历也惜字如金。如向雄,河内人(第一纸第28行),标点本作“河内山阳人”;阎缵,巴西人(第一纸第66行),标点本作“巴西安汉人也”。又如傅咸,“初,袭爵,拜洗马,累迁冀州刺史。上言……”(第一纸第12行),而标点本《傅咸传》记载说:“咸宁初,袭父爵,拜太子洗马,累迁尚书右丞,出为冀州刺史,继母杜氏不肯随咸之官,自表解职。三旬之间,迁司徒左长史。时帝留心政事,诏访朝臣政之损益。咸上言曰……”[11]看得出,本卷有至为明确的取舍标准。不过,文字上刻意求简,也有处理不当的情况。《段灼传》“若虑后世强大”,本卷50—51行作“若虑后大”,就使文义不通。又如《陆机传》“既而羁寓京师”,本卷第三纸第10行作“既而京师”,仍然是过分追求简约而损伤文意的例子。

其二,同一列传中诸人的传记往往有主次详略之分。如列传第十七中,傅玄、傅咸父子事迹较详(1—18行),而傅祗、傅宣父子传记尤为简略(19—20行)。又如列传第二十,傅峻、傅纯传记篇幅较多,而郭象、傅珉、庾敳、庾旉四人着墨较少。尤其庾旉传,标点本自1402—1404页至少有一千余言,而本卷仅有“旉[字]允臧,終國子祭酒”八字(第二纸第33行)。当然,就传记比较详细的人物而言,与标点本相较,其言行事迹往往多有缺省和简略。

其三,若以言行为标准,本卷列传中诸人的事迹更多地体现在“言”上,而对于“行”和仕宦经历,往往一笔带过。同时,“言”的取舍也是通过言论、奏表和上疏而选择那些最有代表性的语言,舍此之外亦以“云云”的形式省略。正是通过这种方式,标点本《晋书·列传》在本卷中已经全然被简化了。

反过来说,本卷列传甚为简略,但体例和格式并未改变(如列传的重要环节“史臣曰”在列传第十七、十八中得到保留),因而仍然能够看出标点本的原貌(特别是向雄、庾纯、郭象、陆机四人传记,与标点本更为接近)。正由于此,本卷“简”的特点事实上也凸显了它的实用价值,即本卷易于在世人中间普及、推广和流行,这样反而对《晋书》的流传和保存起了推动作用。

不能忽视,本卷对标点本仍有一定的对校和参考价值。如第一纸第26行“有道在焉”,标点本作“有道存焉”,两者皆通,未知孰是。第83行“岂非忠且壮乎”,标点本作“岂非忠直壮乎”,显然,标点本“直”误,应以本卷“且”为是。又第二纸第17行“不循名实”,标点本作“不修名实”,亦以“循”为是。第35行“稍迁黄门侍郎”,标点本作“稍至黄门侍郎”,两者句意皆通,而以“迁”为佳。又第三纸3—4行“利获二陆”,标点本作“利获二俊”,仔细推敲,当以“二陆”为是。

还需注意者,第一纸第38行“向被制命”和第78行“今制书暴扬其罪”,标点本分别作“向被诏命”和“今诏书暴扬其罪”。陈垣在《史讳举例》中指出,武后为避“曌”讳,曾将“诏”改为“制”[15],本卷就是这样的例证。又第一纸第31行“文帝笞雄责之”,标点本作“文帝召雄而责之”,显然亦是避“曌”之讳而改。又第一纸第7行“玄虽显贵”中,“显”字不避;第6行“坐而待旦”和第二纸第25行“旦有小市井事不了”中,也不避“旦”字。综合这些信息,我们将S.1393《晋书·列传》残卷的抄写年代定在武后统治时期,相信是不会有多大出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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