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是儒、道两家互补互通之处。如果说儒家侧重于论述人与人之间的“仁”“和”关系的话,那么道家就侧重论述人与自然的和谐浑一。中国古代哲人,特别是道家,很少把大自然看成是与人相对抗的存在,而总是以人能与天地万物融为一体为荣。
西方文化从古希腊起就强调“对立”“冲突”“斗争”。以辩证法著称的古希腊罗马哲学,呼唤的是对立面的斗争,通过斗争以除旧布新,这就形成了生活在斗争中发展的历史进程观。因此,他们鼓吹“一切都是斗争所产生的”“太阳每天都是新的”[27]。在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上,希腊人尊奉的理论是:人与人在质上是平等的。每个人生而具有生存、发展和维护自我平等的权利。无论在上帝面前,还是在法律面前,人人都是平等的。“我们的天赋在一切点上都一律平等。”[28]但他们又认为,人与人之间在质上平等的同时,在量上是不平等的,因为上帝赋予每个人的能力必然存在着差异,于是“强者能够做他们有权力做的一切,弱者只能接受他们必须接受的一切”[29]。这样,通过竞争来决定每个人在社会中的位置、权利,就是顺理成章的事。而古希腊时期提出的“强权就是公理”,以及后来提出的大自然“将我们放在某种伟大的竞技场中”(朗加纳斯)、“人对人是狼”(霍布斯)、“物竞天择,适者生存”(达尔文)、“他人即地狱”(萨特)等,就成为人们普遍接受的信条。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西方人崇尚人类中心论,强调人和自然的对立,进而认为“人是万物的尺度”(苏格拉底),人必须征服自然。在上述文化背景下,西方文论很自然就提出“悲”“喜”“崇高”“卑下”“美”“丑”等这样一些充满对立内涵的范畴。他们所讲的“悲”,即悲剧,也就是要在斗争中把有价值的东西毁灭给人看。他们所说的“喜”,也就是喜剧,也就是要在斗争中把无价值的东西撕破给人看……当然,西方人也讲和谐,但强调的是对立面斗争的转化,并充满强烈的酒神精神。
与西方强调对立、斗争的文化背景不同,中国古代的文化从很早时期起,在哲学上就主张“和”。《国语·郑语》记载西周末年太史史伯的理论:
夫和实生物,同则不继。以他平他谓之和,故能丰长而物归之。若以同裨同,尽乃弃矣。[30]
意思是说,和谐可以生新物,简单的雷同则不能继续。所以人与人、事物和事物之间,要互相聚合、靠拢,而不要简单的雷同。“和”与“同”是不一样的,“和”是在承认事物的差异的基础上,互相聚合、靠拢,可以产生新的事物;“同”则是同样事物的重复,不能继续下去。所以“和实生物”是好的,而“同则不继”是不好的。后来晏子、老子、孔子、庄子、孟子等发挥了“和实生物” “和而不同”的思想。如孔子说:“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论语·子路》)庄子则说:“至阴肃肃,至阳赫赫,肃肃出乎天,赫赫发乎地,两者交通成和而物生焉。”(《庄子·田子方》)由此不难看出,儒、道两家都认为事物之间不是对立、冲突的,事物可以完全不同,但不同事物之间相成相济,是多样的和谐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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