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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诗学与美学_童庆炳(四、“物化”说与“移情”说) 第(1/2)页

庄子在提出“虚静”说的同时,又提出了“物化”说。在《齐物论》的篇末说:

昔者庄周梦为胡蝶,栩栩然胡蝶也,自喻适志与!不知周也。俄然觉,则蘧蘧然周也。不知周之梦为胡蝶与,胡蝶之梦为周与?周与胡蝶,则必有分矣。此之谓物化。[26]

庄子这里提出“物化”理论,其目的是说明他的“齐物”之理,人与物平等相齐,消除差别。齐物是为了得“道”。但道为物之本,隐含在万物之中,因此必须与物合而为一。这里讲“物化”就指修养“道”的一种境界,在此境界中,生与死、醒与梦、人与物所有一切差别都消失了。人“物化”了,物也“人化”了。这种“物我两忘”和“物我转化”的境界,在《庄子》其他篇中也有涉及,如《秋水》篇:“庄子与惠子游于濠梁之上。庄子曰:‘鲦鱼出游从容,是鱼之乐也。’惠子曰:‘子非鱼,安知鱼之乐?’庄子曰:‘子非我,安知我不知鱼之乐?’”[27]在这里,庄子申说他的“物化”论所含的艺术思绪,即我与鱼可以合一,所以我知鱼之乐。我与你惠子也是可以相通的,所以你实际上知道我知鱼之乐。庄子强调“天地与我并生,万物与我为一”(《齐物论》)。由于“物化”论具有的艺术因素,所以庄子的“物化”说开了后来艺术“物化”论的先河。

这方面的论述很多,最有代表性的是苏轼谈论文与可画竹时候的经验。他在《书晁补之所藏与可画竹三首》中说:

与可画竹时,见竹不见人。岂独不见人,嗒然遗其身。

其身与竹化,无穷出清新。庄周世无有,谁知此凝神。[28]

这里,苏轼已经把庄子的作为哲学的“物化”论,转变为艺术的“物化”论。其基本要旨就是物我两忘、物我同一。但具体过程似乎又可分为三阶段:“不见人”(忘境)—“遗其身”(忘形)—“与竹化”(物化),也就是创作主体通过“忘”周围的环境、“忘”自己的形体,与所创作的对象合而为一,这样就必然可以把创作对象的形神都把握住,而创造出一个生动传神的艺术世界来。在这个过程中,人的情感不是消失了,而是完全移置于对象中了。对象(如竹),本来是无情的,由于主体在忘我的境界中把全部情感移置入对象(如竹)中,那么,对象(如竹)也就富于情感的表现。

中国的艺术“物化”论与西方的“移情”论也有相通之处。朱光潜教授在谈到西方的“移情”论时,引用了庄子与惠子讨论庄子何以知“鱼之乐”的对话,并说:“这个道理可以推广到一切己身以外的人和物,如果不凭自己的经验去推测,人与物的情感是无从了解的,这种推测自然有时错误。小孩子常和玩具谈话,不肯让人去敲打它,有时还让它吃饭睡觉。这也是因为他‘设身处地’地体验玩具的情感和需要。我们成人也并没有完全脱离开这种心理习惯。诗人和艺术家看世界,常把在我的外射为在物的,结果是死物的生命化,无情事物的有情化。”[29]

西方的“移情”论的创立者是德国学者立普斯(1851—1914年)。这里我们不想全面介绍“移情”说的要点,但我们可以指出“移情”说的基本内容是主客消融、物我两忘、物我同一、物我互赠。人的感受与移情虽然都是心理活动,但两者是不同的。在感受活动中,主体面对客体,主体与客体是分离的,其界限是清清楚楚的。但在“移情”活动中,主体移入客体,客体也似乎移入主体,主客体融合为一,它们之间已经不存在界限。立普斯举例说:“如果我在一根石柱里面感觉到自己出力使劲,这和我要竖立石柱或毁坏石柱的出力使劲是大不相同的。再如我在蔚蓝的天空里面以移情的方式感觉到我的喜悦,那蔚蓝的天空就微笑起来。我的喜悦是在天空里面的,属于天空的。这和对某一个对象微笑却不同。”[30]由此可见,审美移情作为一种审美体验,其本质是一种对象化的自我享受,是“我”把情感投射于物,于是在物中也就有了我的情感,这恰是我欣赏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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