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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_中国通史(27) 第(2/23)页

牛头税的征收由土地占有关系的性质而定。分配到牛头地的猛安谋克户,不分贵族与一般平民,都要按规定交纳牛头税,征收额每牛具固定为一石或五斗不等,不分收获多少,都交纳定额的税粟。由猛安谋克户向国家交纳的牛头税额,比起汉族人民负担的两税要轻得多。汉族人民负担的两税为牛头税五斗之四十倍多,为牛头税一石之二十倍多。这不单纯是由于种族的不同所造成,也是由于社会经济形态不同和税制的差别所造成。牛头税不是向猛安谋克户中的奴婢口征收,而是向占有土地的猛安谋克户征收,这是金代女真族奴隶制的税制不同于封建制税制的最重要的标志。牛头税的征收主要是作为储藏而用,并专门设有储藏牛头税的仓廪,以与一般州县的常平仓相区别。牛头税仓廪设在各谋克内,其制由“谋克监其仓,亏损则坐之”①。牛头税设有专门仓廪储藏,有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是“备饥馑”、“备凶年”,如“太宗以岁稔,官无储积无以备饥馑,诏令一耒赋粟一石,每谋克别为一廪贮之”②。金世宗大定八年(18),“猛安谋克牛头税粟,本以备凶年,凡水旱乏粮处,就赈给之”①。二是作为支付猛安谋克俸给之用。“大定二十年,诏猛安谋克俸给,令运司折支银绢。省臣议:若估粟折支,各路运司储积多寡不均,宜令依旧支请牛头税粟。如遇凶年尽贷于民,其俸则于钱多路府支放,钱少则支银绢,亦未晚也”②。猛安谋克俸给起初是由牛头税粟支给,这大概是由原始公社把部分贡纳作为部落酋长的日常消费那种关系转化而来的。

女真族牛头税同封建制度下的个体农民向国家缴纳的地税,以及农民向①《历代名臣奏议》卷343。

②《西夏书事》卷9、18。

①《金史》卷47《食货志》。

②《金史》卷47《食货志》。

地主交的地租截然不同。牛头税不是以一家一户的个体经济为征课的对象,而是以二十五口为单位从国家分得的一牛具土地为征课的基础。女真族的奴隶制是家族奴隶制,由氏族制变革为奴隶制以后,公社组织以及公社内部土地共有和合产聚种的遗制作为残余而保留下来,族长制和氏族制残余还严重地存在,但这并非与奴隶制的集体经营和以家族的形式占有、使用奴隶进行生产相矛盾,相反,更便于把财产的占有权集中于一人,通过公社内各家族集体耕作以及生产物最终由族长来支配,同时也便于以家族的形式占有和使用奴隶集体生产,以及把家族内成员降于无权的地位。由这种关系而确定的牛头税,是女真族不同于封建制的一种特殊的田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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