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历史的发展,封建等级所有制本身也不断地发展变化,这在本卷第一章第三节中已有所论述。在这里,还可以对封建等级所有制作两点说明。第一,土地所有制的每一个等级,既表示了一定的土地所有权,也表示了一定的政治权力,经济权和政治权力在这里是分不开的,这就是马克思所说“在这里,国家就是最高的地主。在这里,主权就是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的土地所有权”④的原因。把土地所有权看作一个单纯的经济问题,这是不符合中国历史实际的。第二,在中国封建土地所有权上,公与私的概念都不很严格,有的同志把封建土地所有权的最高权力说是“国有”,另外一些同志又把“国有”跟“公有”等同起来,实际上,这所谓“国有”不是别的,只是皇权所有,仍旧是私有。
十九世纪中叶以后,生产资料所有制出现了新的变化,资本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在缓慢的发展。但封建土地等级所有制的影响依然存在,甚至在资本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上还能看到它的烙印。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28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251页。
③《列宁全集》第六卷,第93页注①。
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五卷,第891页。
多种生产关系的并存从原始社会到现在,人类历史上已相继出现过五种社会形态,即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每一种社会形态,都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统一体。在每一个社会里,都有与生产力发展相适应的最基本的生产关系,使这一种社会形态与其它社会形态相区别。在每个具体社会形态中,往往不是单一的生产关系,而大都是两种以上的生产关系同时并存。这些生产关系虽然对社会的变化和发展都各自发生一定的影响,但并不是所有的生产关系都成为社会的经济基础而决定社会的性质。其中只有在社会里占有支配地位的生产关系,才构成这个社会的经济基础,才决定着社会的性质、社会面貌和发展方向。其它那些不占支配地位的生产关系,虽然对于社会发展也有一定的影响,但它对于社会性质,对于整个社会的发展进程,是不起决定作用的。如生产者自己占有生产资料的个体小生产这种生产关系,差不多在所有社会都存在,可是它从来也没有形成为独立的经济形态,而仅仅是作为独立的经济形态的补充。在封建社会的初期,大都保留着奴隶制生产关系的残余,是封建生产关系的补充形式。在封建社会后期,又出现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这种奴隶制关系的残余和萌芽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都存在于封建社会,但都不能改变封建社会的面貌和性质。
商周时期,占支配地位的生产关系是奴隶制生产关系:奴隶主占有生产资料和生产劳动者。作为直接生产者的奴隶没有人身自由,没有生命安全的保障,无偿地为奴隶主劳动。在这时期,还有从原始社会遗存下来的氏族部落,分散在各地,过着共同劳动,共同分配的生活。在有些氏族部落中,存在着农村公社的形式,土地归公社成员所共有,进行定期的轮耕。氏族部落的数量是相当多的。周武王伐殷,诸侯来会者八百,这其中可能就有大量的氏族首领。但氏族部落的生产关系不能代表这一历史时期的前进方向,也就不能成为占支配地位的生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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