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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_中国通史(5) 第(1/36)页

五行(祥瑞、灵征)。

律历。

地理(郡国、州郡)。

河渠(沟洫)。

食货(平准)。

礼(礼仪、舆服、封禅、郊祀、祭祀)。

乐。

选举。

百官(官氏)。刑法。

兵(营卫、兵卫、仪卫)。

释老。

艺文(经籍)。

刘知几《史通·书志》主张,立都邑志、氏族志、方物志。杜佑《通典》有九典,仅《边防典》为各史之所无。郑樵《通志》有二十略,就是《通志》中的典志部分。二十略中,氏族、六书、七音、都邑、谥、器服、校雠、图谱、金石、昆虫草木等是他创立的新目。氏族、都邑、昆虫草木三略是刘知几主张的实现。后来马端临撰《文献通考》,有二十四考之目。马氏自称,经籍、帝系、封建、象纬、物异,为《通典》所未有。刘、杜、郑、马所举新目,去其重复,可取者有氏族、都邑、方物、边防、器服等五个部门,和各史志,总共有二十个。我们认为,对这二十个门类应该加以合并、改造和发展,新的典志可包含如下的几个门类:一、地理。包含历代皇朝的版图、割据时期各政权的辖境、少数民族的分布、河渠的变迁、重要的都邑、通道的兴修,都可以在这里论述。这个部门包含了旧史的地理、河渠、都邑等三志。

二、民族。旧史的民族部分,一般是放在列传里写。《通典》的《边防典》和《文献通考》的《四裔考》,都包含有民族的部分。我们把民族立为专篇,在综述和传记中没有说到的,应在这里作具体论述。

三、社会经济。略当于旧史的《食货志》,在此应有较多的发展。包含农、牧、渔、林、矿、盐、手工业、商业、货币、各种生产技术、土地制度和行会制度等。

四、政治制度。约当于旧史《百官志》。

五、军事制度。约当于旧史《兵志》。

六、法律。约当于旧史的刑罚志。

学术文化,包含经学、史学、哲学、科学技术、文学、艺术、教育等,是否在典志中设置专篇,有不同的看法。我们倾向于用传记的形式分别处理,而把典志的内容一般限制在制度性的范围。

关于宗教,旧史中只有释老志。在内容上现应从制度上作出新的发展。

关于礼俗:旧史中的礼志、五行志、舆服志;都有比较丰富的内容,应充实民间方面的材料,设置专篇。

关于中外关系:旧史中关于中外关系的记载多见于列传中。《通典》的《边防志》和《文献通考》的《四裔考》也有部分材料。这在典志中是一个应开创的篇章。

在典志的编撰过程中,不必拘泥于这几个门类的各目,但标目还是以比较集中为好,不要过于分散。这样可以眉目清楚一些,便于读者。

典志的表述,有三种传统形式。一种是《史记·平准书》式的,完全用作者的语言写出来,有事实、有议论。第二种形式是《汉书·地理志》、《艺文志》式的,把各种地名、书名列举出来,作为基本的形式,也附有少量的议论。第三种是《通典》、《文献通考》式的,分别汇集许多原始材料,把有关前人的议论和作者的意见附于后面,这是把材料和议论完全分开的形式。这三种形式各有特点,应该是按论述的对象采取适当的形式,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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