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茶课,至元十三年(1276)定长引、短引之法,长引每引茶一百二十斤,收钞五钱四分二厘八毫;短引每引茶九十斤,收钞四钱二分八毫。至元十七年(1280),废长引,专用短引,每引收钞二两四钱五分。此后,茶课不断提高,延祐五年(1318)竟增至每引收钞十二两五钱,与上述情况相应,茶课总额不断增大,至元十三年仅一千二百余锭,到延祐五年已剧增至二十万锭。(钞币贬值因素参见本书钞法章)
酒醋课的情况比较复杂,因为元代酒政迭有变化。元太宗二年(1230)
始征酒课。次年,蒙古政府在各地设立酒醋务坊场官,实行酒由政府专营的“榷酤法”,元世祖在位的大部分时期,北方城市酒课仍行“榷酤法”,大体情况是:由政府出备工本,指定专门的人户为酒户,造酒发卖,输纳酒课。至元二十二年(1285),改令酒户自备工本造酒,由政府拘卖。元世祖前期,北方乡村地区酒课由农民认办①,具体情况不详。元朝灭宋后,随即在江南全面推行官制官销的“榷酤法”,由政府设立酒库,备办工本,选差专人造酒发卖;后许乡民造酒;迄于至元二十七年(1290)前后,才全面罢废“榷酤法”,推行“散办法”②。
“散办法”,在离城郭十里外的农村地面,为按户摊派酒醋课,“有地之家纳门摊酒醋课者,许令造酒食用,造酒发卖者止验米赴务投税”。门摊酒醋课按户定额,实际征收时则多以税粮或田亩多寡为标准。在城市地区,“散办法”有多种形式:一是由居民摊纳;一是上户自愿认办;一是勒派役户包办;还有一种是由酒户或设肆之家办纳③。对于醋,元政府的控制较松,纳课即可自酿。至元二十二年(1285),免收乡村醋课。至元二十七年(1290)前后,乡村醋课与酒课同行门摊。元代酒课,除门摊酒课外,主要采取税米,即按米的数量征课的办法,课率不断提高。实行“榷酤法”时,酒课连工本①《元典章》卷二二《户部》八《茶课》。
②虞集:《榷茶运司记》,《道园学古录》卷三七。
①王恽:《为蝗旱求治事状》,《秋涧集》卷八八。
②《元典章》卷二二《户部》卷八“江南诸色课程”,“乡村百姓许造酒”。青阳翼:《太平去思之碑》,俞希鲁:《至顺镇江志》卷十五《刺守》;袁桷:《王吕柏里公神道碑》,《清容居士集》卷二六;《元典章》卷二二《户部》八《私造酒曲依匿税科断》。
③《吴兴金石志》卷十五《褚天祐墓碣》;郑元祐《道童公去思碑》,《侨吴集》卷十一;《两浙金石志》卷十七《宋公去思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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