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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_中国通史(7) 第(7/50)页

忽必烈即位以来,曾多次招收漏籍、哈赤(蒙语牧人)民匠和析居、放良、还俗僧道等习学织造等事,此后大规模籍招工匠有四次:至元十二年从招收的三十多万户江南工匠中“选有艺业者”十余万②;十六年三月,“括两淮造回回炮新附军匠六百,及蒙古、回回、汉人、新附人能造炮者”(《元史·世祖纪七》)至大都,年终又“籍人匠四十二万,立局院七十余所,每岁定造币缟弓矢甲胄等物”③;二十四年,又“括江南诸路匠户”(《元史·世祖纪十一》)。以上是系官工匠与军匠的主要来源。此外,贵族和少数功臣投下所拥有的私属工匠,他们来自朝廷的赐予和战争俘掠,再就是拘括。民间工匠“轮次应当”徭役,这可能是地方官府手工业工匠的一个主要来源。在庞大的系官工匠和军匠队伍中,直接为统治者的奢侈消费提供服务,特别是从事军器制造的能工巧匠受到了统治者的重视,他们之中有一批人升为匠官或受到奖赏,而绝大多数普通工匠的地位前后有一定变化。蒙古国及元代早期收编的工匠中的驱口身份虽为数不很多,但他们离乡背井,强行迁徙,往往转死沟壑,处境相当艰难。随着统治的稳定与户籍制的逐步完善,匠户的处境也有相应改善。就待遇而言,元政府对系官匠户实行“给之食、复其户”的①政策。“给之食”的待遇最迟始于窝阔台时期,中统初始见具体记载,但数额有些差别,每名工匠有的月支米四斗、盐半斤,有的仅得粮二斗五升②。至元二十五年,又进一步作出较全面的统一规定:男、女十五岁以上为“大口”,五至十四为“小口”,五岁以下不在支请之列③,“每户多者不过四口,少者验实有口数,正身(指当役工匠)月支米三斗、盐半斤。家属大口月支米二斗五升,家属小口并驱大口月支米一斗五升;驱口小口月支米七升五合”④。至于“复其户”,基本精神可能是“一丁入局,全家丝银尽行除免”⑤,但和雇和买及杂泛差役却不得免。包括匠人在内的投下民户最初可“不纳系官差发”⑥,但如按照大德七年役法的规定,投下匠户亦须承当和雇和买与杂泛差役。系官匠户入局造作,“皆须视其时月,计①《通制条格》卷二《户令·户例》。

②《元史》卷一六七《张惠传》。

③王恽:《大元故正议大夫浙西道宣慰使行工部尚书孙公神道碑铭》,《秋涧集》卷五八。①《经世大典·序录》“工典总序”,《元文类》卷四二。

②王恽:《乌台笔补·论肃山住等局人匠偏负事状》,《秋涧集》卷**。③《通制条格》卷十三《禄令·大小口例》。

④《通制条格》卷十三《禄令·工粮则例》。

⑤王恽:《乌台笔补·论肃山住等局人匠偏负事状》,《秋涧集》卷**。⑥《通制条格》卷二《户令·户例》。

其工程,日验月考”⑦,并且,匠户后代不得更籍,其身份是世袭的,但另一方面,工匠并不是长期被拘禁于局院之中,而是有自己的家庭和独立经济;在完成规定造作之外,亦可用自己的工具和原料制作产品出卖,以弥补官府供给之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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