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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健康_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论生态功能区划与主体功能区划关系) 第(1/3)页

张媛[作者简介:张媛,女,汉族,河北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环境科学,83zhangyuan@,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石家庄市裕华西路106号,050051,15931109031

]1,2 王靖飞1 吴亦红1

(1.河北省水环境科学实验室 石家庄 050051;2.河北科技大学 石家庄 050018)

摘要:生态功能区划和主体功能区划是紧密联系、相互影响但又存在明显差异的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划是主体功能区划的重要基础和依据,主体功能区划是保障生态功能区划落实的重要载体和途径。两项工作各有侧重,不能替代。因此,研究生态功能区划和主体功能区划的基本概念、编制依据、评价内容及其关系,对于指导两区划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字:生态功能区划;主体功能区划;关系

国务院2000年颁布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确定“各地要抓紧编制生态功能区划,指导自然资源开发和产业合理布局,推动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健康发展”。2006年,国务院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提出“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划规划,明确主体功能区的范围、功能定位、发展方向和区域政策”。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的一次重大工作创新,为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提供了有效载体和途径。本文将对这两项规划的异同进行探讨。

1.基本概念

生态功能区划是根据区域环境要素、生态环境敏感性与生态服务功能空间分异规律,将区域划分成不同生态功能区的过程。生态功能区划以生态学等相关专业理论为基础,具有较强的专业性;生态功能区划是生态省建设和制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规划的依据,具有较强的基础性。

主体功能区划是基于国土空间的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现有开发强度、未来发展潜力等因素对于国土空间开发的分工定位和布局,是宏观层面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基础,也是微观层面进行项目布局、城镇建设和人口分布的基础。主体功能区划是国家“十一五”规划的重大突破,具有创新性的特征;主体功能区划是编制空间规划、优化空间布局的重要前提,具有基础性的特征;主体功能区划是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的重要载体,具有综合性的特征。

2.编制依据

生态功能区划主要是根据《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编制的。国务院发布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中明确指出,各地要“抓紧编制生态功能区划,知道自然资源开发和产业合理布局,推动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健康发展”。

主体功能区划以国家“十一五”规划建议和纲要为主要编制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指出,各地区要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统筹考虑未来我国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按照主体功能定位调整完善区域政策和绩效 评价,规范空间开发秩序,形成合力的空家间开发结构。

3.评价内容

生态功能区的划分以保持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为主要依据,基本评价单元具有较大的空间尺度,侧重于评价区域的自然属性,评价指标因素包括生态环境现状、生态环境敏感性、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要性三大类(详见表1)。

表1 生态功能区划考虑的主要指标因素

分类 主要因素 主要内容

生态环境现状 生物丰度指数 林地、草地、水域湿地、耕地、建筑用地和未利用地等

植被覆盖指数 林地、草地、耕地、建筑用地和未利用地等

水网密度指数 区域面积、河流总长度、湖库总面积和水资源总量

土地退化指数 轻度侵蚀面积、中度侵蚀面积和重度侵蚀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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