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后,让我们回到我们已经提出来的一个假设上来。我们期望我们将能够对它给予明确的否定。我们在一切生命必定都死于内部原因这个假设的基础上得出更进一步的结论。我们之所以如此随意地做出这个假设,是因为它对我们来说似乎并不是一种假设。我们习惯于认为这是一个事实,而且诗人们的作品使我们在这个观点上得到了鼓励。或许我们之所以决定这样去想,是因为在这种信念中有一种安慰。如果我们自己必须去死,而且在死亡时首先要失去我们最亲爱的人,那么,我们就比较容易服从一个不可抗拒的自然规律,服从那个至高无上的“必然性”(necessity),而不愿选择或许有可能避免的机遇。但是,或许对这种死亡的内在必然性的信仰,也只是我们为自己所制作的那些幻觉中的一个幻觉,即“这样就可以承受生存的重负”。这当然不是一种原始的信念。“自然死亡”的观念是和原始民族不相容的;他们已把在他们当中发生的每一个人的死亡都归因于一个敌人或某个罪恶的精灵的影响。所以,我们千万不要忽视转回到生物学中去检验这种信念的有效性。
假如我们这样做,我们可能会惊讶地发现,生物学家对自然死亡这个主题的看法有多么的不一致,而且事实上,死亡这个概念已在他们手中消融了。至少在高等动物中有一种固定的平均寿命,这个事实当然支持存在着诸如死于自然原因这样的事。但是,当我们考虑到,某些大型的动物和某些巨型的木本植物有非常漫长的寿命,直到目前也无法计算究竟有多长寿命时,这种印象便又一次被消除了。根据威廉·弗利斯(WilhelmFliess,1906)的那个广义的概念,有机体所展示出来的一切生命现象——当然也包括它们的死亡——都和某些固定时段的结束相联系着,这些固定时段表明,有两种生物(一种是雄性,另一种是雌性)表现出对太阳年的依赖性。但是,当我们发现,观察外部力量的影响能够多么轻易而又广泛地改变生命现象出现的日期(特别是在植物界)——加快或延缓它们出现的时间——时,这样便使人们怀疑弗利斯提出的公式的严谨性,或至少怀疑他确立的这些法则是否就是唯一的决定因素。
根据我们的观点,对有机体中生命的寿限和延长这些论题的处理,在魏斯曼(,1882,1884,1892等)的著作中是最吸引我们的。正是他第一次把生物分成必死的和不死的两部分;必死的部分是指在较狭窄的意义上的肉体——躯体——只有它才隶属于自然的死亡;而另一方面,生殖细胞是潜在不死的,因为在一定的适当条件下,它们能发展出一个新的个体,换句话说,它能够用一个新的躯体包裹住它们自身。(魏斯曼,1884)
在这一点上,引起我们震惊的是,它和我们的观点竟出人意料地相似,我们的观点是沿着一条截然不同的思想路线发展起来的,魏斯曼则是从形态学角度来考察生物体的,他认为里面有一个部分是注定要死亡的,这就是躯体,是一个看起来和性或有关的物质相分离的身体。不死的那一部分——即种质——与维持种族的生存和繁衍有关。另一方面,我们已经把注意力不是集中在生物体上,而是集中于活跃在里面的力量上,导致我们区分出了两类本能:一类本能的目的是引导生命趋向死亡,而另一类本能,即性本能,终生奋力以求和产生的则是生命的复苏。这听起来很像是对魏斯曼形态学理论的一种动力学的必然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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