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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洛伊德文集1:癔症研究_(奥)弗洛伊德(第38章 理论(1)) 第(1/4)页

(布洛伊尔)

在《绪言》中介绍了由我们观察所得的结论,我认为我能大体上支持这些结论。但是《绪言》是如此的简洁,大部分只能对我们的观点提供一些线索。因此,病史提出的证据支持了我们的结论,使我们能较详细地加以陈述。当然,即使如此,我们针对的无疑是癔症的整个领域。但我们可能对这些观点给予某种程度的更准确和更清楚的说明(毫无疑问,是增加某些保留的内容)。而这在《绪言》中,这些观点引证的证据不足或没有足够的突出。

接下来我们几乎不会提到大脑及任何分子方面的问题。心理过程将用心理学的语言来论述。事实上,它不可能是别的。如果我们把“观念”代之以“皮质兴奋”,则后一个术语对我们来说,它具有的意义就像我们以此为借口认出一个老朋友,和缄默地恢复使用“观念”一样。因为观念是我们经验中恒定的东西,对我们来说,熟悉它的所有含义;而“皮质兴奋”则相反,倒是一种假设性质的东西,我们希望能在将来证实它。用一个术语来代替另一个术语,这似乎不过是一种无意义的讨厌事情。因此,如果我几乎只用心理学术语的话,我甚或可能被谅解。

另外有一点,我必须预先请求读者的恩准。当一门科学快速发展时,由个别人最初表述的各种思想很快成为共同的财产。因此,试图在癔症及其心理基础上提出其观点的人中,谁也不能避免重复其他人的大量思想,这是经历着从个人财产到共同的拥有。几乎不大可能肯定,谁是第一个表达这样的思想,在考虑已被他人提及的、属于某一个人拥有的成果方面,这总是一桩危险的事。因此,如果在讨论中发现有少数引用的东西;如果我自己的和其他的出处之间无明显的区别的话,我希望能得到谅解,下面的内容将几乎不会发现有什么创见。

一、所有癔症现象都是意念性的吗?

在《绪言》中,我们讨论了“癔症现象”的机制,而不是“癔症”的心理机制。因为我们不希望声称这种心理机制或癔症症状的疾病精神上的理论总的说来具有无限制的有效性。我们不是指所有癔症的现象所表现的方式都像我们文中所描述的那样,我们也不认为他们均为意念性的(ideogenic),即由观念决定的。在这点上,我们与莫比斯不同,他在1888年提出的定义为癔症的所有病态现象都是由观念引起的。这个阐述后来被解释为只有一部分病理现象在内容上与引起了癔症现象的观念相一致,即由紧密相关的暗示或自我暗示产生的那些现象。例如,当一个人的手臂不能移动的观念引起了手臂的麻痹时;同时,癔症现象的另一部分虽然也是由观念所致,却不是出于同样的内容。例如,我们病人中出现的一个手臂麻痹是因为看到像蛇一样的东西而引起的。

在下这个定义时,莫比斯不仅仅提出了术语的修正,而且提示将来我们应只把那些意念性的(即由观念而决定的)病理现象只描述为癔症现象。他认为所有癔症症状均为意念性的,“由于观念在癔症现象中是极其经常的原因,我相信情况总是这样的。”他通过类推而下此定论。我倾向于称此为概括化,要证明其是有道理的,必须首先经受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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