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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有什么用?_[英] 伯特兰·罗素(第十一章 论直观知识) 第(1/2)页

存在一种普遍印象,即认为我们所相信的一切事物,都应该是能够被证明的,或者至少能表明被证明的可能性很高。许多人觉得,无法给出理由的信念乃是不合理的信念。这种观点大体上是正确的。我们几乎所有的共同信念,都是从别的信念中推演出来的,或者能够从别的信念中推演出来,而这就可以被视为信念的理由。但是,通常情况下这种理由会被遗忘,甚至我们脑海中从未有意识地想到过它们。例如,我们很少有人会问自己:有什么理由能假定我们正吃的食物不会变成毒药?然而,如果有人如此质问,我们觉得可以找到一个完美的理由,哪怕当时没有现成的理由。我们的这种信念通常能被证明是合理的。

但是,让我们试想有一位固执的苏格拉底,不管我们给他什么理由,他都继续要求用另一个理由来解释这个理由。他这样寻根究底,也许不用过多久,我们最终会被逼到这样一个境地:我们再也找不到任何一个更进一步的理由了,而且几乎可以肯定,在理论层面甚至也找不到任何进一步的理由。以日常生活中的普遍信念为起点,我们可以从一个点退回到另一个点,直到得出某个普遍原则,或者得到普遍原则的某个实例,这个原则似乎光鲜自明,而它本身却不能从任何更为自明的东西中推导出来。在日常生活中的大多数问题上,例如食物是否真的有营养而且无毒,我们都要回到第六章中讨论过的归纳法原则。但除此之外,似乎没有继续倒退一步的余地了。该原则本身不断地被用于我们的推理中,有时是有意识的,有时是无意识的。但是没有任何推理能从更简单的自明原则出发,如此便引导我们以归纳法原则作为其结论。对其他逻辑原则也是如此。逻辑原则的真理对我们而言是自明的,我们用它们来构建证明;但是它们自身或至少其中有一些是无法被证明的。

然而,自明性并不囿于那些不能被证明的普遍原则。当我们承认了一定数量的逻辑原则之后,就可以从这些原则推演出其余的原则;而推演出来的命题往往和那些未经证明的假定命题一样的自明。此外,一切算术命题都可以从逻辑的普遍原理推演出来,像“2+2=4”这样的简单算术命题,也像逻辑原理那样是自明的。

似乎还存在一些自明的伦理原则,例如“我们应该追求美好的事物”,尽管它们有更多争议。

应注意的是,就普遍原则的一切情况而言,处理常见事物的特殊事例比普遍原则更为明显。例如,矛盾律指出,任何事物都不能既具有某种性质又不具有这种性质。只要理解这一规律,就会发现这是显然的,但当说我们所看到的一朵玫瑰不可能既红又不红,这时候就没那么显然了。(当然,玫瑰花有可能部分是红的,部分不是红的,或者玫瑰花可能是粉红色的,我们几乎不知道是否应该称为红色。但在前一种情形下,玫瑰花作为一个整体显然不是整个都红,而在后一种情形下,只要我们对“红”给一个精确的定义,答案在理论上也可以是确定的。)我们通常通过一些特殊事例才能看到普遍原则。只有那些善于处理抽象概念的人,才能不借助事例帮助便轻易地掌握普遍原则。

除了普遍原则之外,另一类自明的真理是直接由感觉得来的真理。我们称这样的真理为“知觉的真理”,而把表达这类真理的判断称为“知觉的判断”。但在这里,需要相当多的谨慎方可得到自明真理的确切性质。实际的感觉资料既非真确的也非虚假的。比如说,我所看到的一块特定的颜色,的确就这样简明地存在着的:它不是一个真确的或虚假的事物。的确存在这样一个斑块,的确它有一定的形状和亮度,的确它被其他某些颜色环绕着。但是,就像感觉世界中的其他事物一样,这一块颜色的自身不同于那些或真或假的事物,故此,我们若说它是真确的,并不恰当。这样一来,无论从我们的感官中得到何种自明真理,它们都必然与从感官得来的感觉材料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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