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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有什么用?_[英] 伯特兰·罗素(第十四章 哲学知识的范围) 第(2/4)页

在这个概念中,不可否认地有一些崇高的东西,一些让我们愿意让步以赞同的东西。然而,当仔细研究那些支持它的论证时,会发现这些论证似乎包含许多错乱和许多无法保证其确定性的假设。黑格尔的这个亘古完美精神体系得以建立的基本原则是:一切不完整的事物必定是不能自存的,而必须先得到其他事物的支持才能存在。黑格尔坚持的理由是,凡是与自身以外的事物有联系的事物,在其自身的性质中必然包含着与这些外部事物的某些关系。因此,如果自身之外的这些事物不存在,这件事物也就不能成其为它自己。例如,一个人的性质是由他的记忆、他的其他知识、他的爱恨情感等构成的。因此,如果没有他所知的、所爱的或所恨的客体,他就不可能成其为他自己了。显然他基本上只是一个“片段”:如果把他作为实在的总和,他就会自相矛盾、不能自洽。

然而,这整个的观点都是建立在事物“性质”概念之上的,而“性质”的概念似乎是指“关于该事物的一切真理”。当然,如果一件事物不存在,那么将这件事物与其他事物联系起来的真理就不可能存在。但是,关于某事物的真理并非该事物自身的一个部分,尽管根据上述的用法,这些真理必须是事物“性质”的一部分。如果我们所说的一个事物的“性质”是指关于该事物的全部真理,那么,除非我们知道该事物与宇宙中所有其他事物的一切关系,否则我们显然不能知道一种事物的“性质”。然而,如果在这种意义上使用“性质”一词,我们就必须持有这样的见解:在不知道一件事物的“性质”时,或者至少是不完全知道其性质时,我们还是可以知道这件事物的。当“性质”一词在这种意义上使用时,对事物的认识和对真理的知识就会发生混淆。我们可以通过认识而对某一事物具有知识,即使我们对关于它的命题知之甚少?——?理论上,我们并不需要知道任何关于它的命题。因此,对一个事物的亲知并不包括上述意义上的对“性质”的知识。虽然认识一个事物包含在我们对该事物的所有命题的知识之中,但对该事物在上述意义上的“性质”的知识却不包含在内。因此,(1)认识一个事物,在逻辑上并不包括关于该事物的各种关系的知识;(2)知道一个事物的某些关系,并不意味着知道有关该事物的全部关系,也不意味着知道它在上述意义上的“性质”。例如,无需牙医(他并不亲知我的牙痛)告诉我牙痛原因,我可以亲知自己的牙痛,而这种亲知的知识是充分完备认识的知识,而我并不知道牙痛在上述意义上的“性质”;所以一个事物具有各种关系这一事实,并不证明它的那些关系在逻辑上是必要的。这就是说,仅仅从事物是它本身这一事实,我们不能推论出事物一定具有它事实上所具有的各种关系。这似乎(seem)是可行的,因为我们已经知道了它。

由此可见,我们无法证明宇宙如黑格尔所认为的那样,作为一个整体形成一个单独的和谐体系。但如果我们不能证明这一点,也就不能证明空间、时间、物质和恶的非实在性,因为这是黑格尔根据这些事物的片段的性质和关系的性质而演绎出来的。因此,我们只能对世界进行碎片式研究,而无法认知那些与我们的经验相去甚远的宇宙各个部分的性质。这个结果,虽然令那些因哲学家们所提出的体系而满怀希望的人大为失望,它却符合我们这个时代的归纳法和科学气质,并且为我们前面几章中对人类知识的全面考察所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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