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还有一个要点,而在这一点上,经验主义者正确地反对了理性主义者。只有凭借经验的帮助,我们才能知道有什么事物是存在的。这就是说,如果想证明我们未曾直接经验的事物是存在的,就必须在我们的前提中有一个或多个事物,而它们的存在是我们直接经验过的。例如,我们相信中国皇帝的存在,这种信念基于证据(testimony),而证据归根结底是由阅读或说话时看到或听到的感觉材料构成的。理性主义者认为,通过对必然存在事物的一般性思考,可以推断出这个或那个事物在现实世界中的存在。他们的这种信念似乎是错误的。我们所能先验地获得的所有关于存在的知识似乎都是假定性的:它告诉我们,如果一个事物存在,另一个也必然存在,或者更普遍地说,如果一个命题为真,另一个命题也必然为真。这可以用我们已经讨论过的原则来证明,比如“如果这个蕴含着那个,而这个是真的,则那个也是真的”,或者“如果这个和那个屡屡不断被发现是联系在一起的,在下一次事例中出现其中之一时,它们很可能也会是联系在一起的”。因此,先验的原则有严格的范围和权限。所有关于某事物存在的知识,都必然要部分地依赖于经验。当任何事物能被我们直接认知,它的存在是仅凭经验而被认知的;当任何事物被证明存在,而又不是直接被认知的,那么证明过程中必然同时需要有经验的和先验的原则。当知识全部或部分依赖于经验时,它被称为经验的知识。因此,一切肯定存在的知识都是经验的,而关于存在的唯一先验的知识是假设的,它只能告诉我们存在或可能存在的事物之间的种种联系,而并不能告诉我们实际上的存在。
先验知识并不完全是我们迄今为止所考虑的那一类逻辑知识。在非逻辑的先验知识中,最重要的例子也许是有关伦理价值的知识。我所说的不是关于何为有用或者何为善良的判断,因为这类判断确实都需要以经验为前提;我所说的是对事物内在可取性的判断。如果说某种东西是有用的,必然是因为它可以达到某种目的;如果我们推究得足够远,这个目的就必须有其自身的价值,而不仅仅是因为它有用于某种其他的目的。因此,我们对何为有用这个问题所做的一切判断,都取决于对何种东西以其自身缘故而具有价值的这个问题所做的判断。
例如,我们断定幸福比痛苦更可取,知识比愚昧更可取,善意比仇恨更可取,等等。这种判断至少在某种程度上是直接的且先验的。就像我们此前所讨论的先验的判断一样,它们可以由经验得来,而且也确乎必须由经验得来。因为一件事物是否具有内在价值,似乎是我们不可能判断的,除非我们曾经经验过同类事物。但是,十分明显,内在价值是不能被经验所证明的,因为一个事物存在或不存在的事实,既不能证明它是好的、应该存在的,也不能证明它是坏的。这个问题的探究属于伦理学范畴,伦理学必然确认不可能从“实然”(oughtto)推导出来“当然”(haveto)。就目前而言,应该认识到,一切关乎什么是具有内在价值的知识都是先验的,正如逻辑是先验的一样,也就是说,这种知识的真理既不能被经验所证明,也不能被经验所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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