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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有什么用?_[英] 伯特兰·罗素(第一章 现象与实在) 第(3/4)页

有几个意义明确且清晰的简单术语,有助于我们思考这两个问题。让我们把在感觉中所直接认知的东西,如颜色、声音、气味、硬度、粗细等,命名为“感觉材料”,并把直接觉察到这些东西的经验命名为“感觉”。这样,只要我们看到某种颜色,就会有对于这种颜色的感觉,但是,颜色本身是一种感觉材料,并不是一种感觉。

颜色是我们所能直接地知觉的东西,而知觉自身本是一种感觉。显然,我们若想认识桌子,就必然凭借感觉那些棕色、长方形、平滑等感觉材料,我们把这些感觉材料和桌子联系在一起;除了前述原因外,我们不能说桌子就是这些感觉材料,甚至也不能说,这些感觉材料径直就是桌子的属性。于是,如果存在这样的实在的桌子,一个问题就会出现:感觉材料与实在的桌子的关系问题。

如果确实存在一张实在的桌子,我们将其称为“物理客体”。我们必须考虑感觉材料与物理客体的关系。我们把所有物理客体的总和称为“物质”,因此我们前面的两个问题可以重新表述如下:(1)究竟有没有物质这样的东西存在?(2)如果有,它的本性又是什么呢?

第一个正式给出理由,认为感官的直接客体并不能独立于我们而存在的哲学家,是贝克莱主教[2]。他的《海拉斯和斐洛诺斯关于反对怀疑论者和无神论者的对话录三篇》[3],试图证明根本就不存在物质这种东西,世界除了心灵及其观念之外,别无他物。海拉斯始终相信物质,但他不是斐洛诺斯的对手,斐洛诺斯毫不留情地使他陷入矛盾与悖论之中,最后,斐洛诺斯关于否定物质的观点看起来仿佛是常识。这场论争采用了相当不同的价值标准:有的十分重要并且正确合理,其他的则混乱或模棱两可。但是,贝克莱的功绩在于,其论证表明了物质可以合情合理地被我们否认,并且指出如果有任何东西独立于我们之外而存在,那它们就不可能是我们感觉的直接客体。

当我们提问物质是否存在时,就涉及两个不同的问题,厘清这两个问题是重要的。我们通常用“物质”来指某种与“心灵”相对立的东西,我们认为物质是占据着空间但又根本不属于任何思维或意识的东西。贝克莱正是主要在这个意义上否认物质,也就是说,他并不否认我们以为是桌子存在标志的那些感觉材料实际上是某种独立于我们之外的东西的存在标志,但他的确否认这种东西是“非心灵”的,也就是说,它可以既不是心灵,也不是某个心灵所持有的观念。贝克莱承认:当我们走出屋子或闭上眼睛时,必定有某种东西继续存在;并且,我们所谓的看见桌子,也确实让我们有理由相信,即使我们没有看到它,它也会继续存在。但是,他认为,尽管这种东西必然独立于我们的“看见”,但它不可能在本性上与我们所看见的东西完全不同,而且它也不可能全然独立于我们的看见之外。他因而认为,“实在的”桌子乃是上帝心灵中的一个观念。就我们只能推断它而永远不能即刻直接地觉知它而言,这种观念具有必要的永恒性和相对于我们的独立性,而同时又不(像物质那样)是某种完全不可知的东西。

贝克莱以后的其他哲学家也持有此见解,即认为虽然桌子并不依赖于我的看见才存在,但它的确依赖于被某个心灵所看见(或以其他方式被感觉到)?——?虽然并非一定依赖于上帝的心灵,而往往依赖于宇宙中所有心灵的综合整体。他们之所以像贝克莱一样持有此见解,主要是因为他们认为,不可能有任何东西是实在的?——?除了心灵及其思想和感受以外,也不可能有任何被认知的东西是实在的。我们大致可以这样陈述他们用以支持自己见解的论证:“任何可以被思考的东西,都是思考者心灵中的一个观念。因此,除了心灵中的观念以外,再没有什么东西能被人思考;因此,其他任何东西都是不可想象的,而不可想象的东西是不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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