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空间方面的发现,与我们在感觉材料和其物理对应物之间关系的发现,是很相似的。如果一个客体看起来是蓝色的,另一个客体看起来是红色的,我们可以合理地假定,那两个物理客体之间有某种相应的差异;如果两个物理客体看起来都是蓝色的,那么我们可以假定它们之间存在相应的类似。但我们不能指望直接认识使物理客体之所以看起来是蓝色或红色的性质。科学告诉我们,这种性质是某种波动,这说法听起来挺熟悉,因为我们想起所见空间里的波动。但这种波动必定存在于我们并没有直接认识的物理空间之中。因此,我们对实在的波动并不像所认为的那样熟悉。适用于颜色的这个道理,也同样适用于其他感觉材料。因此我们发现,物理客体之间的关系对应于感觉材料之间的关系,虽然物理客体之间的关系具有种种可知的性质,但就我们感官用尽各种方法所能发现的而言,物理客体本身的内在本性仍然是不能为我们所知的。问题仍然是:是否有其他方法可以发现物理客体的内在本性。
无论如何,就视觉的感觉材料而言,首先可以采用的?——?虽然不是最有确定理由的?——?最自然的假说是:尽管由于我们所考虑过的种种原因,物理客体不可能与感觉材料精准相同,但它们可以具有或多或少的相似。根据这种观点,比如说,物理客体真的具有颜色,如果我们走运,也许会看到一个客体所具有的实在颜色。在任一指定的瞬间,一个物理客体所具有的颜色,虽然从不同角度来看不完全相同,但大体上是很相似的;我们因此可以假定,“实在的”颜色是一种中间颜色,介于从不同角度看到的不同色度(shade)之间。
这样的理论也许无法被明确地加以反驳,却可以被证明是毫无根据的。首先,显而易见的是,我们所看到的颜色取决于触击眼球的光波的本性,因此颜色的改变,既受到我们与客体之间介质的影响,也受到光从客体向眼睛方向的反射方式的影响。除非介于眼睛与客体之间的空气完全纯净,否则颜色也会发生变化,而任何强烈的反射也会使颜色完全改变。我们看到的颜色,是光线到达眼睛的结果,并不单单是发出光线的那个客体的一种性质。因此,只要有确定的光波到达眼睛,我们就会看到确定的颜色,无论光波所来自的客体是否有颜色。于是,我们完全没有必要假定物理客体有颜色,也没有正当的理由去做这种假定。完全类似的论证,也适用于除视觉外的其他感觉材料。
需要进一步追问的是:是否存在任何普遍的哲学论据能够使我们说,如果物质是实在的,那么它必然具有这样或那样的性质。如前所述,很多哲学家?——?也许是大多数哲学家都认为,任何实在的东西都必定在某种意义上是精神的,或者无论如何,我们所能知道的任何东西都必然在某种意义上是精神的。这样的哲学家被称为“唯心主义者”。唯心主义者告诉我们,显现为物质的东西,实际上都是某种精神的东西;也就是说,要么(如莱布尼茨所主张的)或多或少是原初的心灵,要么(如贝克莱所主张的)是心灵中的观念,按我们通常所说的,正是这些才让人们“感知”到物质。因此,尽管唯心义者并不否认人们的感觉材料是独立于个人感觉而存在的某种东西的标志,但他们否认物质的存在,否定物质是与心灵有不同本质的东西。在下一章中,我们将简要思考唯心主义者推进其理论的各种理由,这些理由在我看来都是错误的。
[1] 此处的“以太”与“厚重物质”体现了二元相对的观念。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提出,在构成万物的水、土、火、气等物质元素之外,还有一种“天空之上”的假想之物——以太(α?θ?ρ),它在宇宙中无处不在。笛卡尔最先将以太概念引入科学并赋予它某种力学性质,提出“以太旋涡说”并大力倡导“以太论”,启发了牛顿、胡克、惠更斯、法拉第、麦克斯韦、托玛斯·杨等物理学家。罗素写作本文时,正值物理学界围绕光的“波动说”(该理论认为光是一种波,并假设其传播介质是以太)和“粒子说”(该理论认为光是某种物质的微粒)进行激烈争论——关于这一点在本章的讨论中也有所体现。爱因斯坦于1905年提出“光电效应”的光量子解释,指出光同时具有波和粒子的双重性质。德布罗意于1924年提出“物质波”假说,认为一切物质都和光一样,具有“波粒二象性”,整合了“波动说”和“微粒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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