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必须考虑的问题是:如果我们确信自己的感觉材料,是否就有理由认为它们是我们称之为物理客体的那些事物存在的标志呢?当我们列举出自然而然地认为与桌子有关的所有感觉材料时,是否将关于桌子的一切悉数说尽?或者,是否还有别的什么东西?——?不是感觉材料,在我们走出房间后仍然会存在呢?常识会毫不犹豫地回答说:有。一个可以买卖,推拉,在上面铺一块布的东西,不可能仅仅是我们感觉材料的集合。假如用布把桌子完全盖起来,那么我们不能从桌子那里获得感觉材料,因此如果桌子真的仅仅是感觉材料的集合,那么它被盖起后就不复存在了,而这块布则是出于奇迹悬空于桌子原来所在的位置。这种见解显然是荒谬的,但要想成为一名哲学家,就必须学会不被荒谬所吓倒。
我们觉得在感觉材料之外还必须有一个物理客体,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在于我们想让不同的人有着同一个客体对象。当十个人围着餐桌就座时,如果坚持说他们看到的不是同一块桌布,不是同样的刀、叉、勺子和玻璃杯,那似乎是荒谬可笑的。但感觉材料对每个人都是私有的,瞬间呈现于一个人视界的事物并不是瞬间呈现于另一个人视界的事物:人们从略微不同的视角看事物,所见也略微不同。因此,如果真有一些共同的客体存在,并且能在某种意义可能上被不同的人所认知,那么,就一定有某种东西是超越不同的个人私有且特殊的感觉材料之上的。那么,我们有什么理由相信存在这样的公共而中立的客体呢?
第一个答案自然而然地浮出表象了:尽管不同的人看桌子可能会稍有差异,但在看桌子时,人们所看见的多多少少总还是有些类似的,而且所看见的种种不同也是服从光的透视和反射定律的。因此很容易得出结论:在所有不同人的感觉材料之下,存在一个持久的客体。我从前一位房客那里买下这张桌子,我买不到他的感觉材料,他的感觉材料在他离开时就消失了,但我能够而且确实买来了多多少少的相类似的感觉材料的确信期待。因此事实是:不同的人会有相似的感觉材料,同一个人在不同时间,只要在同一特定地点,也会有相似的感觉材料。这使我们可以假定,超乎感觉材料之外和之上,存在一个持久的公共客体,它是构成不同的人在不同时间的感觉材料的基础或原因。
上述这些思考,都假设除我们之外还有别的人,而他们回避了这一问题的实质。别人得以呈现在我面前,正是通过某些感觉材料,比如他们的样貌或声音。但是如果我没有理由相信存在独立于我的感觉材料的物理客体,我就没有理由相信别人的存在,除非别人是我梦境中的一部分。因此,当我们试图表明必定有客体独立于我们自己的感觉材料而存在时,我们不能求诸他人的证据,因为他人的证据本身也是由感觉材料组成的,并不能揭示其他人的经验,除非我们自己的感觉材料是独立于我们而存在的事物的标志。因此,若有可能,我们必须在自己纯个人的经验中发现一些特征,以能表明或有可能证明,世界上除了我们自身和个人经验之外,还有其他事物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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