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前一章中,已经看到存在两种知识:关于事物的知识和关于真理的知识。在本章中,我们将专门讨论有关事物的知识,而事物的知识又必须区分为两类。假设人们能在亲知事物时又不知道关于事物的某些真理——尽管这一假设未免轻率,但如果我们对事物的认识是通过所谓的亲知而获得的知识,这类知识在本质上比任何有关真理的知识都要简单,而且在逻辑上也独立于有关真理的知识。通过描述而得来的关于事物的知识却恰恰与之相反,正如我们在本章将会看到的,描述得来的知识总免不了要以一些关于真理的知识作为来源和根据。不过,我们所说的“亲知”和“描述”是什么意思呢?这是我们首先必须厘清的。
我们会说,我们对于能直接察觉到的任何事物都有亲知,而不需要任何推理过程或任何有关真理的知识作为媒介。因此,在桌子面前,我亲知构成桌子现象的感觉材料——它的颜色、形状、硬度、平滑度等,所有这些都是我直接看到和触摸桌子时意识到的。关于我所看到的色度深浅可能会引起许多争论——我可以说它是棕色的,也可以说它是深色的,等等。但是这样的表述,虽然使我知道了关于颜色的真理,却并没有使我比以前更了解颜色本身:就关于颜色本身的知识而言,它与关于颜色真理的知识是相对的。当我看到颜色时,我就完完完全全地亲知它了,但我关于这种颜色本身的进一步知识甚至在理论上也不可能有。因此,构成桌子现象的感觉材料,都是我所亲知的事物,而且这些事物是按照它们的原样被我直接认知的。
与之相反,我对于作为物理客体的桌子的知识,就不是直接的知识了。我的知识是通过对构成桌子现象的感觉材料的亲知而获得的。我们已经看到,我们可以毫无荒谬感地怀疑桌子的存在,但不可能怀疑感觉材料。我对这张桌子的认识是那种被称为“描述性认识”的知识。这张桌子是“引发这样或那样的感觉材料的物理客体”。这是用感觉材料来描述桌子。为了对桌子有所认知,我们必须知道将桌子与我们所亲知的事物联系起来的真理:必须知道“这样或那样的感觉材料是由一个物理客体引发的”。我们并没有直接觉察桌子的心灵状态;我们所有关于桌子的知识,实际上都是关于真理的知识,而真正的东西 —— 使桌子成为桌子的确定的某种东西,严格地说,我们根本就一无所知。我们知道有一种描述,也知道这种描述只适用于一个客体,尽管这个客体本身是不能为我们所直接知道的。如此情形下,我们说我们关于这个客体的知识,即是描述的知识。
我们的一切知识,无论是关于事物的知识还是关于真理的知识,都是以亲知作为基础的。因此,考虑有哪些事物是我们所亲知的,是非常重要的事。
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感觉材料属于我们所亲知的事物之列;事实上,它们为亲知的知识提供了最明显的例子。但如果它们是唯一的例子,我们的知识所受的限制便要比实际上大得多。我们便只知道现在呈现在感觉中的东西:我们不可能知道过去的任何事情——甚至不知道有所谓的过去——也不可能知道关于我们感觉材料的任何真理,因为所有关于真理的知识(正如我们将要说明的)都需要亲知与感觉材料性质不同的东西,这些东西有时被人称为“抽象观念”,但我们将其称为“共相”(universal)[1]。因此,如果要使我们的知识获得任何相当充分的分析,就必须在考虑感觉材料之外,还要考虑亲知其他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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