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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中国:难点与路径_魏杰(三、收入差距的调节与个人所得税体制) 第(2/3)页

任何一个公民都有责任按照税法缴纳税收,偷税漏税属于违法行为,所以我们应该将偷税漏税者绳之以法,并给予道德上的谴责。对此,人们是不会有异议的,我们应该从法律和道义上罚处偷税漏税者。但现在的问题是,为什么总有人偷税漏税?

我认为,除了偷税漏税者自身缺乏法律观念和道德意识之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我们在强调纳税者应有纳税责任的同时,没有承诺纳税者相对应的权利和社会地位。

也就是说,纳税者只有纳税的责任,却没有与自己的纳税责任相对应的权利和社会地位。例如,纳税者对自己所缴税收的使用没有投票权,纳税人得不到应有的政府服务,甚至纳税人所缴纳的税收被人贪污和浪费也得不到有效制止,纳税者也得不到应有的社会尊重。纳税人缴纳税收是对社会的贡献,理应受到尊重,但是现实情况却是纳税人纳税越多,就越显得自己拥有财富,从而会引发别人的忌妒。因此,我们不应仅仅强调纳税人的纳税责任,同时也要强调纳税人应有的权利和地位。

但是,我们现在连纳税人这个名词都不肯公开地正式承认,当然更谈不到使纳税者拥有相应的权利和社会地位的问题,因而必然导致人们的纳税意识淡化,甚至故意偷逃税收。偷逃税收在某种意义上是纳税人对自己的纳税权利得不到兑现的一种反抗行为。试想,一个诚实的纳税人得不到自己作为纳税人所应有的权利和社会地位,而另一个不诚实纳税的人却因为偷税漏税而有实实在在的经济收益,也就是有更多的钱可以供自己花销,那么还有谁能诚实纳税?

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的责权利不对称,即不承认纳税人所应有的权利和地位,那么纳税人就必然会以偷税漏税而进行反抗。一些国家很尊重纳税人,当纳税人批评政府没有尽职尽责时,经常使用这样的口气说话:我是纳税人,有权监督你们的行为!

因此,我们不能仅仅批评纳税人不纳税,而是应该考虑如何落实纳税人所应有的权利和社会地位的问题。我想,如果纳税人拥有了自己应有的权利,而且纳税越多就越能得到社会的赞扬和肯定,那么人们的纳税意识就会越来越强。

3.个人所得税应区别两种不同的所得

在收取所得税的过程中,我们应该区分两种不同的所得:一种是工作能力的所得,例如中小学教师做家教的所得;另一种是资本的所得,例如一个人用货币资本投资于股市炒股票的所得。

这两种所得是有很大差异的:前者属于劳务的收入,虽然有的人能力很强,从而收入较多,但其收入量其实是很有限的,因而不可能形成对社会稳定有影响的收入差距过大的现象;而后者则属于资本的收入,其数量可能会很大,因而有可能形成对社会的稳定有影响的收入差距过大的现象。

因此,我认为,对于上述不同的个人所得,在进行税收调节过程中,要有税收政策的差别,不可视为同样的收入,应采取不同的税收政策。

我国目前还处于经济不发达的阶段,因而需要用收入差距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尤其是应注重劳务所得的差距,若没有这种收入差距,就不可能有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现在虽然在某些领域存在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但从总体上来看,仍然是收入过于均等,平均主义严重,例如一位银行行长的收入并不比一般员工多多少,因而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收入均等仍然阻碍着经济发展。如上所述,一位银行行长的收入同银行一般人员的收入差距并不大,但各自的责任却有巨大的差别,因而很难调动行长的积极性,甚至会诱发腐败。

因此,我们不应因为偷税漏税问题而过于强调收入均等的问题。解决偷税漏税是一回事,强调合理的收入差距是另一回事,不能因为偷税漏税而打富济贫搞均等。

4.应区分自然人所得与企业法人所得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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