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按户摊派的储蓄,是用伪币购买债券和储蓄票的形式来强制购买的。债券是从一九四一年到一九四四年,由伪兴业银行每年发行的所谓“兴业银行有奖债券”。储蓄票是从一九四二年到一九四四年由伪中央银行发行的所谓“爱国储蓄票”。都不能当作流通手段使用。特别是储蓄票,除每月分摊的以外,还在购买物品时,够伪币一元以上的东西,就摊一角钱的储蓄票,这就等于物价普遍上涨十分之一。同时,这个储蓄票,价值很小,一般人都把它当作废纸一样随手扔掉,因而使广大人民在无形中遭受到不可估计的损失。
在各会社和各商号所摊派的储蓄,与一般住户不同,它们不是按月定数,而是随时随意存储。由于他们都和银行有交往,也可以像活期存款一样,随时储蓄,随时取出,仅是在账面上改换一下名目就算了事。因此,从整个的城市储蓄来看,虽然每年都达到了伪中央银行所要求的额数,这不过是数字上的达到,实际上,并没有缓和通货膨胀。
在农村里的储蓄办法,那就更残酷了。对于农村的储蓄,是从一九四二年开始,同年由伪中央银行规定农村的储蓄数为伪币二亿元,一九四三年为伪币四亿元,以后,年年增加。这种储蓄,都是按照种地亩数摊派,也有由伪“兴农合作社”在粮谷交易市场上,从农民所谓粮谷“出荷”的粮价里扣除,这种扣除的钱,多被“兴农合作社”从中利用,不交给伪中央银行,也没有解决通货膨胀,而广大人民则受到了无限的损害。
日本帝国主义在太平洋的战争,到了一九四四年的时候,因为败相日益浓厚,需要更多的战略物资,伪满政府就广泛地搜括资金供应各大会社,来扩大军事生产,不仅增加捐税,强制储蓄,而且还发行了大批公债,向东北人民榨取更多的财富。同时,并加紧对于各地方私人经营的银行的统制。
早在伪政府成立的同时,由伪财政部制定了所谓“银行法”,由我裁可公布后,在长春市成立了伪中央银行总行。这个银行,是把旧东北政权时期,在各省的官银号集中在一起,作为伪政府的一个最高统制金融的机关。它的职权范围很广,掌握着全伪满的现金储备,管辖着各金融机关,并代理伪国库发行伪国币。伪中央银行还在各伪省和各大城市设有分行,经理伪政府地方各机关的出纳事项和经营一般人民的存放款、汇兑、借贷等银行的业务。
在伪中央银行以外,根据“银行法”,还成立了一个伪“兴业银行”。这个银行,是由日伪双方出资,主要是办理向各大会社投资的业务和经营各会社的资金存放,并作为各会社的借贷中心、结算中心。它和日本帝国主义国内的“日本兴业银行”密切地联系着。日本帝国主义垄断资本,在伪满各会社的投资,都是通过这个银行办理投资手续。
在伪满政府公布“银行法”的当时,对于各地方私营银行和私人经营的钱庄等金融企业,许可它们照旧营业,到一九三九年,修改“银行法”,将所有各地的钱庄,一律取消。在一九四〇年五月,在各城市设立了所谓“商工金融合作社”。这个金融合作社,是把各地方被取消的钱庄一部分和较大的商号网罗在一起,作为该合作社的社员,这个合作社,经营各城市商工业方面的存放款和抵押借款等业务。其目的是为了统制各城市商工业的资本。
对于散在各地方的私人银行,根据“银行法”,虽然准许做存放款、汇兑、借贷等一般的银行业务,但是,由于一九三七年伪财政部制定公布了所谓“汇兑管理法”,根据这个法令的规定,向伪满“境”外汇款时,伪币一千元以上,须经伪政府许可,至于贷款在伪币五万元以上,则必须取得伪中央银行的同意。所谓“汇兑管理法”实施的目的,是为了控制现金外溢,主要也就是,限制劳动人民向关里家乡汇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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