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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的皇室(全3册)_爱新觉罗·溥仪 (英)庄士敦(第七章 “关于大清皇帝辞位之后优待条件”) 第(1/6)页

如果对清政府和革命派于1912年初达成的协议不甚了解,就很难清晰地理解为什么辛亥革命废除帝制后,“紫禁城的黄昏”持续了很长一段时间。而在此期间,尽管皇帝交出了所有政治权力,但仍保留了身份和尊号,并继续留在皇帝的宝座上掌控朝廷。同样,如果不去研究这份协议的条款,就无法理解这段漫长而离奇的经历:大清的末代皇帝首次回到清朝发源地后,在东北加冕登基。

令人惊讶的是,西方作者很少关注涉及清帝退位的相关条款。大部分人完全忽视了这个话题,或者只是轻描淡写地掠过,就好像皇帝退位并没有什么现实意义,对后来的政治演变也没有任何影响。中国民族主义作者更是刻意忽略或避开了这个话题,从他们的角度来看,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他们希望这件事被遗忘。既然那些人打破了条约和协定,他们就更不可能让世人去关注这些“被撕碎的条约”。

隆裕太后代表年仅6岁的皇帝颁布了这份带有悲剧色彩的诏书,并被告知建立共和政体是大清子民的意愿和决定。我们不能单看这份诏令,因为它是被包含在皇室和革命派谈判达成的协议中的。这份诏书体现了皇帝所做出的让步。革命派所做出的让步体现在一份标题为《关于大清皇帝辞位之后优待条件》的正式文件中,其导言写道:“今因大清皇帝宣布赞成共和国体,中华民国于大清皇帝辞退之后优待条件如左(下)。”以下是8项条款:

一、大清皇帝辞位之后,尊号仍存不废,中华民国以待各外国君主之礼相待。

二、大清皇帝辞位之后,岁用四百万两,俟改铸新币后,改为四百万元。此款由中华民国拨用。

三、大清皇帝辞位之后,暂居宫禁,日后移居颐和园。侍卫人等,照常留用。

四、大清皇帝辞位之后,其宗庙、陵寝,永远奉祀,由中华民国酌设卫兵,妥慎保护。

五、德宗崇陵未完工程,如制妥修,其奉安典礼,仍如旧制,所有实用经费,均由中华民国支出。

六、以前宫内所用各项执事人员,可照常留用,惟以后不得再招阉人。

七、大清皇帝辞位之后,其原有之私产,由中华民国特别保护。

八、原有之禁卫军,归中华民国陆军部编制,额数俸饷,仍如其旧。

尽管这些“大清皇帝优待条件”只是双方互相做出让步的一部分,但却是最重要的一部分。连同这份文件一起被颁发的,还有两份性质相类似的文件。第一份文件就皇族成员受优待的问题做出了相关规定:

一、清王公世爵,概仍其旧。

二、清皇族对于中华民国国家之公权及私权,与国民同等。

三、清皇族私产一体保护。

四、清皇族免当兵之义务。

颐和园昆明湖

第二份文件涉及满族、蒙古族、回族和藏族的优待条件,若这四个民族支持共和政体,那么他们将享有的待遇包括:

一、与汉人平等。

二、保护其原有之私产。

三、王公世爵概仍其旧。

四、王公中有生计过艰者,设法代筹生计。

五、先筹八旗生计,于未筹定之前,八旗兵弁俸饷,仍旧支放。

六、从前营业居民等限制一律蠲除,各州县听其自由入籍。

七、满、蒙、回、藏原有之宗教,听其自由信仰。

在此之后,其他的相关文件也相继被颁发。

民国元年(1912年)8月19日,中华民国政府公布了涉及蒙古人民相关问题的《蒙古待遇条例》,其包含了九项条款,旨在消除蒙古族和汉族之间的隔阂和差异,并保留蒙古族亲王和喇嘛的尊号和特权。一般说来,蒙古国不再被视作附属国,而是中华民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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