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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的皇室(全3册)_爱新觉罗·溥仪 (英)庄士敦(第七章 “关于大清皇帝辞位之后优待条件”) 第(2/6)页

同年11月23日,中华民国总统颁发了优待蒙古族、回族和藏族的公告,并宣布联合五族(汉、满、蒙、回和藏)组成新邦,并在新的共和政体管理下享受美好的新生活。条例中谈到民国收到的一份文件,里面抱怨称,蒙古国的权利遭到民国的剥夺和破坏,喇嘛教(蒙古人信仰的藏传佛教)遭到迫害,而且牧场也遭到开垦,变成耕地。民国总统表示,之所以存在这些抱怨,是因为人们对事实情况存在一些误解,政府决定将条例中所规定的涉及各民族的优待条款全部付诸实施。条例还强调,民国政府已经授予喇嘛教派首领和蒙古族的王公贵族新的封号和头衔,以此证明其尊重蒙古族的各项权利。

我接下来将粗略翻译的,是1914年12月26日政府才颁布的涉及“优待条件”的最后一份文件。这份文件包含七项条款,并指出皇帝退位后的这三年里,清皇室成员和民国政府对“优待条件”的原始条款在理解上存在一些偏差。

一、清皇室应尊重中华民国国家统治权,除优待条件特有规定外,凡一切行为与现行法令抵触者,概行废止。

二、清皇室对于政府文书及其他履行公权、私权之文书契约,通用民国纪年,不适用旧历及旧时年号。

三、大清皇帝谕告及一切赏赐,但行于宗族家庭及其属下人等,其对于官民赠给,以物品为限,所有赐谥及其他荣典,概行废止。清皇室所属机关,对于人民不得用公文告示及一切行政处分。清皇室如为民事上或商事上法律行为,非依现行法令办理,不能认为有效。

四、政府对于清皇室,照优待条件保护宗庙陵寝及其原有私产等一切事宜,专以民国政府内务部为主管之衙门。

五、清皇室应允确定内务部办事之职位,为主管皇室事务总机关,应付责任,其组织另定之。

六、新编护军专任内廷警察职务,管理护军长官负完全稽查保卫之责,其章程另定之。

慎刑司应即裁撤。其宫内所用各项执事人役及太监等,犯罪在违警范围以内者,由护军长官按警察法处分,其犯刑律者,应送司法官厅办理。

七、清皇室所用各项执事人等,同属民国国民,应一律服用民国制服,并准其自由剪发。但遇宫中典礼及其他礼仪,进内当差人员所用服色,得从其宜。

初看之下,如前所述的“优待条件”似乎显得极为宽宏大量。诚然,革命派同意皇帝保留尊号,并继续居住在皇宫,每年还能获得一大笔补贴用于维持朝廷的运作和其他开支,外界在得知这一切时,和西方国家对待已退位的君主所采取的方式进行一番比较,自然会高度赞扬中国的做法。

中国人的品质是如此可敬又可爱,中华文明是如此高贵又典雅,我们没有必要去要求中国按照我们的方式去发展,这么做徒劳无益,在中华文化这座大花园里,从未生长过西方文明之花,也没必要强求其开出这样的花朵。

我在前面提到,这份文件是双方妥协的结果。清朝皇室还谈不上一败涂地。事实上,他们已经收回在华中地区的部分领土,而且整个华北地区、西北地区和东北地区都在他们的掌控之下。他们拥有才能出众的总督和将领,这些人对清皇室仍然忠心耿耿。他们拥有装备精良、训练有素的作战军队,并掌握着国家的财政和外交大权。革命派几乎不可能依靠武力彻底推翻君主制,即便能够推翻,至少也需要经历一场旷日持久的内战。

依我之见,袁世凯如果能不负信任他的人,并且全心全意效忠清政府,那么他就能获得成功。外国人常常认为——我认为主要是因为他们确信清王朝已衰败不堪,穷途末路——革命一定会成功。即便1911年没有爆发辛亥革命,几年后革命可能也一样会到来。另一方面,如果由一位治国贤才来引导局势的发展,那么中国就能成功完成由君主制向君主立宪制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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