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ItaCrimeforaCitizenoftheUnitedStatestoVote?
文/苏珊·安东尼 译/刘颖
苏珊·安东尼(SusanAnthony,1820—1906),美国民权运动领袖,女权杂志《革命》、全国妇女选举权协会创立者之一,在19世纪美国女性争取投票权的运动中扮演了关键角色。她周游美国和欧洲,平均每年发表75至100次演讲,广泛传播女性应拥有平等政治权利的思想。1873年4月3日,苏珊·安东尼在一次巡回演讲中提出一个尖锐的问题:对一个美国公民来说,投票是一种罪行吗?再次重申作为一个女性公民拥有投票的权利。
朋友们以及公民同胞们:
今晚,我站在你们面前面对指控,罪名是在上一届总统选举中,无合法选举权却投下了一票。今晚我要做的,是向你们证明,我的投票行为不仅无罪,而且只是在行使由国家宪章授予我和全体美国公民的公民权,任何一州都没有权力剥夺这项权利。
我们的民主共和制政府建立在每个个体都享有天赋权利这一理念之上,在立法和执法过程中将发言权和投票权纳入其中。我们声称政府的职责是保障人民享有其不可剥夺的权利。我们将权利由政府授予这样的旧教条彻底抛弃。政府组建之前,没人能否认每个人都拥有保护自己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不管有一百人还是一百万人进入一届自由政府,都不意味着他们将自己的天赋权利交了出去;他们只需发誓通过规定的司法和立法法庭,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互相保护。他们同意在产生异议摩擦时采用文明的方式,放弃暴力。
在任何一份先辈们留给我们的重要文献中,都找不到哪怕一个字提到政府有权创造或给予权利。《独立宣言》《合众国宪法》、好几个州的州宪法以及地区组织法,全都一致宣称保护人民行使他们的天赋权利。没有一部自诩政府有资格授权。
“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民中间成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力,则系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1]
……
联邦宪法的序言中写道:“我们合众国人民,为建立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的幸福,特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本宪法。”
这里的我们,是人民,不是白人男性公民,也不是男性公民,而是我们——建立起这个联邦的全体人民。我们建立它,不是为了等它赐福或给予自由,而是让它去保护这些权利;不是为了我们中的一半人和子孙后代的一半人,而是为了全体人民——女人和男人都在其中。投票,是这个民主共和政府提供的唯一能保障自由的方式,如果女人无法行使这一权利,对女人谈享有自由就是彻头彻尾的笑话。
……
现在唯一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女人是人吗?我相信任何一名反对者都没胆说她们不是。那么,作为人,女人就是公民,没有哪个州有权制定新法,或是重施任何旧法,以削减她们的特权或豁免权。因此,和所有歧视黑人的法律一样,部分州宪法和其他法律中对女性的歧视条款现在全都无效。
投票到底是公民的特权还是豁免权?我想被剥夺了权利的前反叛者和前州犯人会认同我的意见,它不仅属于其中一种,而且一旦缺失,其他所有权利都无从谈起。投票为先,其他自然都会有——这条可称政治警句。
韦伯斯特、伍斯特和布维尔都将公民定义为一个人,在美国有权投票并担任公职。
第十三条修正案[2]的通过永远废除了奴隶制,让黑人从财产变成了人。在这之前,相关定义在国家司法意见里始终协调一致。是人就是公民,是公民就是投票者。
……
还需要怎样才能证明女人的奴役地位足够正统稳固,值得为她们颁布第十五条修正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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