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熟悉历史的人来说,始于20世纪70年代的金融全球化就像是一部重映的老电影。早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前,就已经有大量资金在全球范围内流动:71家外国银行在伦敦设立办事处;德国大银行联合创办的德华银行为亚洲各地的贸易提供资金;纽约国民城市银行(花旗银行前身)高调宣称它与132家国外银行建立了友好关系,可以在24小时内在任意一座城市支付大大小小的各种款项。然而,1973年后再次出现的跨境借贷并不仅仅是过去的重演。就在银行重新开辟国外市场的同时,许多曾限制银行发展新业务、承担新风险的规则也因“放松管制”而被取消了。[1]
银行业的变化只是一个开始。在20世纪的最后几十年里,世界各地对商业活动的管制被解除,极大地改变了全球经济的运作方式。拥护者对此的说法无外乎:政府的管制偏向既得利益集团,阻碍创新并给公众增添本无必要的负担。他们主张放松管制将带来更高的效率、更活跃的竞争和更低的价格,因为市场力量发挥了作用。在一些情况下,放松管制确实有这样的效果,但在另外一些时候并不如此。虽然它成功刺激了竞争,但同时也可能让消费者失去保护,使工会变得软弱无力,让许多工人不得不在更低的工资和更糟糕的工作条件下苦苦挣扎。对金融部门的不合理的放松管制还引发了从韩国到阿根廷的一系列危机。最重要的是,它削弱了各国政府管控本国经济的力量,因为这些国家放弃了传统的权力,将责任外包。两位意大利中央银行家描述了那个时代的关键发展:“市场成了促进全球经济一体化的重要因素。”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后,放松管制带动了第三波全球化的兴起。[2]
战后世界的商业管制的严格程度令人震惊。在东欧的社会主义国家,对私人部门设限自然不是什么大问题,因为几乎所有的经济活动都在政府的直接控制下,私营企业规模很小或根本不存在。在其他地方,尽管大多数企业是私有的,但林林总总的规则仍然限定了它们可以做什么、怎样做、何时做,以及可以收取怎样的价格。不是所有规则都由国家政府直接制定,一些地方的省长和市长手握很大的商业权力,许多私人组织也有权管理企业、行业,有时甚至有权操纵价格。每个国家都有不同的历史遗留问题,但所有国家都一致决定通过法律来约束不受控制的竞争。
各类法规背后都有其明确的社会目的。设定最低工资或最高工时的法律旨在解决劳资关系失衡的问题。工作场所安全管理制度的出台是因为意识到除非政府干预,否则竞争压力可能会导致雇主偷工减料。但在许多其他情况下,法规主要是为了保护某些企业的利益不受其他企业侵害。例如,伊利诺伊州宪法规定,本州银行只能设立一个办事处,这样芝加哥等大城市的银行家就不能迫使小城镇的银行关门了;伦敦的股票交易佣金由证券交易所决定,以防出现可能会损害资深经纪人利益的竞争;印度的“牌照制度”(licenseraj)要求企业在开办之前必须完成数十项审批流程,这对现存企业有利,同时也将外国竞争者拒之门外;日本20世纪50年代出台的一项法律规定,除非取得周围商家的同意,否则商铺的面积不得超过500平方米;西德的监管机构则试图控制驳船和卡车的运费,将运输业务转移给国有铁路。[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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