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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唐书_欧阳修、宋祁编著(◎食货上) 第(3/9)页

二十二年五月,敕:“定户口之时,百姓非商户郭外居宅及每丁一牛,不得将入货财数。其杂匠及幕士并诸色同类,有蕃役合免征行者,一户之内,四丁已上,任此色役不得过两人,三丁已上,不得过一人。”其年七月十八日,敕:“自今已后,京兆府关内诸州,应征庸调及资课,并限十月三十日毕。”至天宝三载二月二十五日赦文:“每载庸调八月征,以农功未毕,恐难济办。自今已后,延至九月三十日为限。”二十五年三月,敕:“关辅庸调,所税非少,既寡蚕桑,皆资菽粟,常贱粜贵买,损费逾深。又江淮等苦变造之劳,河路增转输之弊,每计其运脚,数倍加钱。今岁属和平,庶物穰贱,南亩有十千之获,京师同水火之饶,均其余以减远费,顺其便使农无伤。自今已后,关内诸州庸调资课,并宜准时价变粟取米,送至京逐要支用。其路远处不可运送者,宜所在收贮,便充随近军粮。其河南、河北有不通水利,宜折租造绢,以代关中调课。所司仍明为条件,称朕意焉。”

天宝元年正月一日赦文:如闻百姓之内,有户高丁多,苟为规避,父母见在,乃别籍异居。宜令州县勘会。其一家之中,有十丁已上者,放两丁征行赋役。五丁已上,放一丁。即令同籍共居,以敦风教。其侍丁孝假,免差科。”广德元年七月,诏:“一户之中,三丁放一丁庸调。地税依旧每亩税二升。天下男子,宜二十三成丁,五十八为老。”永泰元年五月,京兆麦大稔,京兆尹第五琦奏请每十亩官税一亩,效古什一之税。从之。二年五月,诸道税地钱使、殿中侍御史韦光裔等自诸道使还,得钱四百九十万贯。乾元以来,属天下用兵,京师百僚俸钱减耗。上即位,推恩庶僚,下议公卿。或以税亩有苗者,公私咸济。乃分遣宪官,税天下地青苗钱,以充百司课料。至是,仍以御史大夫为税地钱物使,岁以为常,均给百官。

大历四年正月十八日,敕有司:“定天下百姓及王公已下每年税钱,分为九等:上上户四千文,上中户三千五百文,上下户三千文。中上户二千五百文,中中户二千文,中下户一千五百文。下上户一千文,下中户七百文,下下户五百文。

其见官,一品准上上户,九品准下下户,余品并准依此户等税。若一户数处任官,亦每处依品纳税。其内外官,仍据正员及占额内阙者税。其试及同正员文武官,不在税限。其百姓有邸店行铺及炉冶,应准式合加本户二等税者,依此税数勘责征纳。其寄庄户,准旧例从八等户税,寄住户从九等户税,比类百姓,事恐不均,宜各递加一等税。其诸色浮客及权时寄住户等,无问有官无官,各所在为两等收税。稍殷有者准八等户,余准九等户。如数处有庄田,亦每处税。诸道将士庄田,既缘防御勤劳,不可同百姓例,并一切从九等输税。”其年十二月,敕:“今关辅垦田渐广,江淮转漕常加,计一年之储,有太半之助,其于税地,固可从轻。

其京兆来秋税,宜分作两等,上下各半,上等每亩税一斗,下等每亩税六升。其荒田如能佃者,宜准今年十月二十九日敕,一切每亩税二升。仍委京兆尹及令长一一存抚,令知朕意。”五年三月,优诏定京兆府百姓税。夏税,上田亩税六升,下田亩税四升。秋税,上田亩税五升,下田亩税三升。荒田开佃者,亩率二升。

八年正月二十五日,敕:“青苗地头钱,天下每亩率十五文。以京师烦剧,先加至三十文,自今已后,宜准诸州,每亩十五文。”

建中元年二月,遣黜陟使分行天下,其诏略曰:“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

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行商者,在郡县税三十之一。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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