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俄之诺也,非有爱于我也。中国之商务,俄不过二百分之一。而所认中国一千六百万镑之国债,以关税为质;其愿中国税入之多,固宜也。当德、法之诺也,亦非有爱于我也。彼固灼知英人之必不我许,则何乐而不以此市恩于我,而索我以他种之权利也。英之不我许也,亦不必遽然示我以无望也。外部则言权在商会,商会则言权在上海商民;明知我之无他权力、无他言论,以与彼相持也。是故税而不加,固为害也;税而能加,亦未见其为利也。何也?彼以千余万之入示德于我,而我宁能无以为报也?由斯以谈,人之亲我、爱我,欲保全我也,何如矣!
吾闻之,公法家之言曰:凡世界之内,名之为国者,无论为强大,为弱小,为自主,为藩属,无不有自定税则之权;或收或免,或加或减,皆本国议定,而他国遵行之。他国或苦其所加过重,只能饬令商人不运不售,而不能阻人国使不加;只能倍加我国运售彼国之入口货税以苦我,而不能因我之加税而以兵力相见。此地球万国之所同也。是故约章与税则,两者各不相蒙。约章者,两国之公权也;税则者,一国之私权也。中国通商之始,情形未熟。英人阴谋以给我,盛气以劫我,令将税则载入约章;于是私权变为公权,自主成为无主,以至有今日之事。人之亲我、爱我、欲保全我也,又何如矣!
又闻日本当通商之始,其不熟情形也,与我同;其见绐见劫,而误载税则于约章也,亦与我同。而近岁与诸国换约,税则自由,无以异于他国。而我今日者,以小国所能自有之利权,我乃低首下心求之于人而不可得。人亦何厚于日本,而薄于中国乎?孟子曰:祸福无不自己求之者。不务自立,而欲倚他人以为固,则谓之求祸而已。故有以联俄拒英之说进者,吾请与之言波兰;有以联英拒俄之说进者,吾请与之言印度。
〔以上《时务报》馆梁启超《加税论》〕
中国所借洋款,均照金价合算。今欲修筑铁路,及将军务时所遗水陆各军另加整顿,在在需款,债台又必添筑一层。就现在已借洋款算计,仅息银等费,已岁需二兆镑;添办军械所需,至少又须三兆镑:共计五兆镑。此款中国将如何筹画?若仅加进口税,所计似未尽妥。要非畅行出口货物,不足以济事;因仅加进口税,所入不足以偿息银及购办军火之用。中国无论进口何物,非以金购,即以货易。若以金购,则中国所纳之税,向收银不收金,两不相抵。若以货易,则所抽土产之税愈重,出口之货物必愈少,即进口之货物亦愈减。
兹请试言其故:凡国用所需,各国均向百姓抽税拨发。惟出产之物,若抽税太苛,则百姓所种预备出口之物必少。或曰:中国所入土产税银,即可运之出口,以偿息银而购军火。此言诚然。讵知所产之货,因税重不能获利(即国家赖以出口付息银之货),百姓必改种他物;而他物又值欧洲价廉,不宜出口。况出口货价,非由中国自定,须由与中国争利各国所定。即该货在中国时,其价亦为与中国争利各国能出售之价所定(如中国因税重欲加货物之价,而此物在与我争利各国止售八十金,则中国之货只能因之而贱;是中国货价不能自定,而为与中国争利各国能出售之价所定也)。然则所借洋款,其清理之法,要惟畅行出口货而阻滞进口货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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