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已经面临一个教育的新时代,让学习者掌握学习方法,学会学习,学会思考,学会生活,学会创造,已成为教育的共识,这就意味着幼儿教师不再只是知识的传授者,更应该成为幼儿学习的支持者。做孩子学习的支持者,幼儿教师要学会用心倾听孩子的心声,善于发现孩子内心的需求。幼儿的内在需求是幼儿学习的动力和前提,教师要关注幼儿的行为表现和想法并对其进行解读,要以幼儿的视角去分析和理解幼儿行为表现背后的原因、想法及所反映的幼儿的核心需求,做到“以幼儿为本”。幼儿教师要为幼儿的学习创造适宜的环境,激发幼儿的学习欲望,同时放手让幼儿自主活动、自主学习、主动发展,形成积极的学习态度,掌握有效的学习方法,并从中获得学习的乐趣。当幼儿在学习过程中遇到困难时及时关注并提供适宜的帮助。
4.幼儿教师要成为家长的合作者
幼儿园是幼儿首次离开家庭接受教育的场所。幼儿年龄小,家庭对其发展有很大的影响力,幼儿教师和家长都是幼儿身心发展的重要力量,虽然有人说幼儿教师是“白天里的妈妈”,但家长和幼儿教师的角色依然存在一定的差异,详见下表:
幼儿教师作为专业工作者要成为幼儿家长的合作者,要积极引导、影响他们,并相互学习交流,使家庭教育能与幼儿园教育配合一致,共同担负起促进幼儿发展的任务。
表3-1 幼儿家长与教师角色的差异
(二)幼儿园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我国《教育法》、《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教师职业享有的社会权利除了一般的权利外,主要是职业本身所赋予的专业方面的权利,包括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基础上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方面的自由和自主权。
1.我国幼儿教师的权利
(1)进行保育教育活动,开展保育教育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3)指导幼儿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幼儿成长发展的权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带薪休假的权利;
(5)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的权利;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
2.我国幼儿教师的义务
(1)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幼儿园保教计划,履行聘约,完成工作任务;
(3)按国家规定的保教目标,组织、带领幼儿开展有目的有计划的教育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促进幼儿的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作为一个公民和专业教育工作者,幼儿教师应当为从事这种神圣的职业而自豪,应珍惜和保护自己的权利,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为幼教事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光和热。
三、幼儿园教师与幼儿的关系
师幼关系是教师与幼儿之间的人际交往关系,是一种心理上的关系,良好的师幼关系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有利于幼儿一生的健康和幸福生活,对幼儿一生的发展具有难以估量的重要影响。幼儿教师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应该与幼儿取得平等地位,并尽量做到与幼儿心理同步,充分发挥教师与幼儿的积极性,让幼儿的身心得到健康发展。
(一)教师与幼儿的相互关系及其影响因素
1.教师与幼儿的相互关系
(1)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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