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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法规理论与实务_何杰等编著(第二节 幼儿在园人身伤害事故概述) 第(1/2)页

一、幼儿在园人身伤害事故相关概念的界定

(一)关于“幼儿在园人身伤害事故”概念的界定

对于“幼儿在园人身伤害事故”概念的界定,应当主要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由此,“幼儿在园人身伤害事故”是指在幼儿园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幼儿园组织的园外活动中,以及在幼儿园负有管理责任的园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园幼儿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此处的“幼儿”是指正在各级各类幼儿园、托幼机构、早教机构等学前教育机构就读的幼儿。《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新修订的《幼儿园工作规程》第四条规定:“幼儿园适龄幼儿为3周岁至6周岁。幼儿园一般为三年制。”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确定的学前教育的发展目标,到2009年,学前教育三年毛入园率达到50.9%,幼儿在园人数达到2658万人;到2015年,学前教育三年毛入园率达到60%,幼儿在园人数达到3400万人;到2020年,学前教育三年毛入园率达到70%,幼儿在园人数达到4000万人。值得一提的是,制定《规划纲要》时,我国尚未出台放宽计划生育的政策和全面放开生育二胎的政策。预计未来几年,出生的幼儿人数会有一定数量的上升,入园幼儿的人数亦会有相应数量的增长。

(二)幼儿在园人身伤害事故的时间、空间范围的界定

在学前教育涉法纠纷的法律实务工作中,幼儿“在园”的时间、空间范围的界定,对正确理解和判断幼儿在园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范围有着至关重要的证据价值。

1.关于幼儿“在园”时间范围的界定

(1)幼儿“在园”时间范围的界定

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第二条规定,幼儿“在园”时间主要包括两种时间段:一种是幼儿园实施的常规教育教学活动的时间,即根据幼儿园的作息制度安排,幼儿园工作日每天正常上课、生活所需时间,具体包括上课时间、户外活动时间、课间休息时间、吃饭时间、午睡时间等完成幼儿一日教学、生活规定活动内容所需的时间;另一种是幼儿园组织的园外活动时间,即由幼儿园组织实施的,带领幼儿离开幼儿园的校区范围从事相关活动的时间。实践中,幼儿园组织的园外活动既包括由幼儿园出面组织实施的离园活动,也包括由带班教师参加或者教师亲自安排的离园活动,例如,教师托交某幼儿家长顺路带回同班幼儿放学回家的行为。

(2)幼儿“在园”时间范围界定的法律实务问题

第一,与幼儿园相关的园外活动有两种情况不涉及园方责任。一种是幼儿在家长护送下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的路途中;另一种是放学后、法定节假日、暑假、寒假等幼儿园非正常工作期间幼儿自行滞留在幼儿园或者自行到幼儿园等,在幼儿园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幼儿人身伤害事故。

第二,如何判断幼儿“入园”和“离园”时间范围。根据新修订的《幼儿园工作规程》的精神和幼儿园的管理规律,应当采取“点对点”的原则判断幼儿“入园”和“离园”时间范围,即幼儿从由其家长当面交给教师的时间点到幼儿由教师当面交给家长的时间点,入园时间点和离园时间点所涵盖的时间范围。例如,幼儿在本班级门口由带班教师当面交给家长,来到幼儿园内大型户外玩具区域玩耍,由于自己爬上滑梯不慎摔倒,造成轻微伤害,就不属于幼儿在园人身伤害事故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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