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的一切活动都不仅仅是追求真理,而且要通过掌握真理去创造价值,从而实现自身及其生活的不断丰富和发展。因此,任何完整意义上的哲学都不仅是关于真理的学说,而且是关于价值的学说,为人们创造价值提供世界观与方法论。马克思主义哲学不仅有其科学的真理论,而且有其科学的价值论。
一、价值的客观性
作为哲学范畴的价值,不同于经济学的价值范畴。从文学起源上看,价值一词起源于古代梵文和拉丁文,其最初含义是“掩盖、保护、加固”,后来演化为“起掩护和保护作用的、可珍贵的、可尊重的、可重视的”等。在现代,作为一个学术名词,价值是同有用无用、好坏、善恶、美丑、利弊、得失、福祸、优劣等常用词词义相近,并兼有这些词义共同内容的抽象概念。
在人类生活中普遍存在着这样的内容,即在解决事物本身“是什么,怎么样,为什么”等问题的同时,还要解决事物对人来说是好是坏、孰利孰弊、应该如何对待它们这一类问题,如经济中的盈亏效益,政治上的利害功过,道德上的善恶荣辱,审美活动中的美丑雅俗,法制中的罪与非罪、正当与不正当,科学中的真假优劣等。从哲学上给这一类问题做出一个总的概括,就叫价值问题;价值问题所涉及的这一类现象则是价值现象。哲学中的价值论是关于价值的普遍问题的理论。
在日常生活中,“使用价值”是从属于价值范畴的典型的科学概念。马克思对使用价值本质的说明,为确立马克思主义哲学价值范畴的本质规定提供了科学的基础:“使用价值表示物和人之间的自然关系,实际上是表示物为人而存在。”[14]这就是说,使用价值概念所反映的是物与人之间的关系,所表示的是这种关系所具有的特定性质或特殊状态,即“物为人而存在”。类似的观点马克思多次表述过,如财富、使用价值“这种语言上的名称,只是作为概念反映出……一定的外界物是为了满足已经生活在一定的社会联系中的人……的需要服务的”[15],“用来表明,他们在实际地利用这些产品”[16],等等。马克思分析和规定使用价值的本质时所采取的方法,对于理解一般价值具有指导意义并完全适用。
因此,价值可以定义为:表示主体与客体关系中特定内容的哲学范畴,是指客体的存在、作用以及它们的变化同主体及其需要相适合、相一致或相接近。这一规定既坚持了马克思考察特殊价值(使用价值)时的基本方法和原则,又从特殊上升到一般,指出了各种特殊价值的一般特征和共同本质。这就是:价值表示的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特殊关系,是特殊“关系质”或“关系态”,是指客体为主体“服务”,客体适应、满足主体及其需要,向主体接近或同主体相一致。这一规定可以揭示和概括诸如“有用”、“好”、“美”、“善”一类特殊价值判断的实质。
全面理解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相互作用,是正确理解价值概念的基础和本质的前提。主体与客体关系是人类社会生活中的普遍的现实关系,社会生活中的主体与客体关系又有许多层次和各种类型。无论是什么样的主客体关系,主体与客体之间都是相互作用的。所谓相互作用,意味着双方各以自己的本性和方式去接触、影响、制约和改变对方并承受对方的作用。主体与客体的相互作用的结果必然使主客体之间出现相互渗透、相互接近和相互转化的特征,即主体客体化和客体主体化。在主体与客体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客体主体化的内容和表现,即客体的存在、特性和作用越来越带有主体所赋予的内容,越来越同主体的结构、需要及其发展相接近或一致。这就是客体对主体的价值,是人们以各种方式理解和表述的“价值”的共同基础。换言之,价值就是客体主体化的结果及其意义,即主体与客体之间通过物质和精神的、实践和认识的方式相互作用所形成的,同主体的生存和发展相联系结果及其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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