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价值关系中的主客体相互作用的结果表现为一种客观事实,即价值事实。主体的客观需要是否得到满足,客体是否对主体的生存和发展起到作用,这种作用是否同主体及其发展相适合、相一致或接近,这些结果必将作为一种事实而存在。与科学事实不同的是,价值事实是一种在主体身上存在,并通过主体自身的变化表现出来的事实,即主体性事实,这一事实是价值关系运动的结果。例如,食物对人的价值是提供营养和热量,这一价值最终只能通过人吃食物后的生理保障和活动保障(生理事实)表现出来。某项政策对一定的阶级或群体来说有什么价值,归根到底也就是给这些阶级或群体的地位、利益带来什么结果,即形成某种社会事实或阶级事实。主体性事实虽然具有依主体不同而不同的特点,但它也是客观的事实。
对价值事实的主体性和客观性的统一理解,是马克思主义价值论显著标志之一。马克思主义价值观同一切把价值现象主观化的唯心主义价值观划清了界限,为确认价值现象在人类生活中的客观地位,为确立价值问题在哲学中加以考察的必要性与可能性奠定了科学的理论基础。同时,马克思主义价值论又同一切庸俗唯物主义价值观有着严格的区别。庸俗唯物主义也主张价值客观性原则,但又把这种客观性与客体的存在和属性本身混为一谈,认为价值的客观性只能从客体固有的、一成不变的属性方面得到证明,而同主体无关。庸俗唯物主义的价值客观性理论并没有正确说明价值的客观性,实际上,犯了与唯心主义同样的错误,即否认主体及其活动的客观性。马克思主义价值论是建立在把唯物史观贯彻于对主体及其与客体相互作用的科学理解基础上的,因而不仅如实地、深刻地反映人类价值生活的实际特征,而且在理论上保持自身逻辑的彻底性、完整性和一贯性。
二、价值的主体性
既然价值的实质是客体同主体的一致,是客体为主体“服务”,那么,具体的主体性倾向就必然成为价值的基本特征。所谓价值的主体性(或主向性)是指,价值的形成、性质、特点及其变化,是同价值关系中的主体直接相联系的,它依赖于主体,并随着主体的不同而不同。
凡是价值,总是具体的,是“什么东西对谁的价值”。这里,“对谁”是至关重要的,不确定这一点就不能弄清任何价值。例如,通常所说的“阳光有极其宝贵的价值”,实际上是指阳光对人类的一般生存和发展来说是极其重要的,但在人们需要对某些东西采取避光保护措施的情况下,阳光的价值就不同了。这正是价值与真理根本不同之处。对于真理,不能说“它对谁来说是真理”,对于价值,则必须说“它对谁来说有价值”。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价值归根结底不是指客体本身的属性,而是指客体对主体的作用和意义,是以主体为核心的主客体统一的关系。
这里,需要注意区别“什么样的价值”与“什么东西的价值”。“什么样的价值”是指价值的性质、类型,这是依被满足的主体需要的性质而划分的,因而是确定的。例如,不论什么事物,能满足主体物质的需要就有物质价值,能满足精神需要则有精神价值。价值性质与价值客体没有固定联系。“什么东西的价值”则是依价值客体划分的,客体有什么样的价值不是确定的,而是具有多种可能性。例如,一种新知识能够满足人们求知的精神需要,因而具有精神价值;同时,知识又能转化为物质生产力从而满足人们的物质需要,此时又具有了物质价值。列宁曾以玻璃杯子为例,说明一个物体在不同的人的不同使用中表现出多种不同的价值。可见,要确定某一客体有什么或能够有什么价值,只有在确定这一客体“对谁”和“对主体的哪一方面”来说的前提下才有意义。主体的结构、需要和能力是决定价值性质的根据,因此,价值具有主体性特征。
价值的主体性特征表现在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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