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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证唯物主义原理(第三版)_汪永祥(第二节 价值) 第(4/7)页

第一,个体性或独特性,即对于每一主体的价值都直接联系着、表现着该主体本身的结构、需要、能力等方面的特征,与对于其他主体的价值不能互相代替。

价值是客体对主体结构的适应、对主体需要的满足,一个主体有什么样的结构、需要和能力,就会使来自客体的作用产生什么样的特殊效果。这一效果只在这一主体身上存在和表现出来,并反映出该主体的个性,价值事实是具有主体个体性的现实。因此,理解价值问题的第一个关键,就是弄清在具体价值关系中谁是主体,从而进一步把握该价值的具体的主体性特征。在现实生活中,主体有各种类型,如人类、社会、民族、阶级、个人等。作为主体时,他们都是一般意义上的个体,对于他们的价值就分别表现出他们的个体性或独特性内容:以人类为主体的价值具有人类普遍性,以一定历史阶段上的整个社会为主体的价值具有时代性,以民族为主体的价值具有民族性,以阶级为主体的价值具有阶级性,以个人为主体的价值具有个人性,等等。

价值的主体个体性特征是理解社会生活中价值的多元化和统一性的基础。价值的多元化来自社会生活中具体主体的多样性及其利益的多元性。当人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意识形态内容存在着差异甚至对立的时候,同一客体对不同的主体势必产生不同的效果。即使在社会生活中根本利益对立和对抗消失之后,由于人们实际生活条件内容的不同,价值的多元化也会继续保持下去,只是在多元之间不存在对抗罢了。因此,价值的多元化是不可避免的。但是,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又具有统一性。这种统一在于各层次主体间的从属关系,从个人到群体、阶级、民族、社会再到历史地发展着的人类整体,每个低一级层次的主体都不仅是相对独立的主体,而且是上一级层次主体的一部分。历史规律总是要求低层次服从高层次,从而实现主体的统一。

第二,多维性或全面性,即对于每一主体来说,具体的价值关系和价值是多样、多重的。

任何一个主体自身都存在着复杂的结构和多方面的需要,其中每一点、每一方面都同客体构成具体的价值关系,从而获得具体的价值。例如,作为自然存在物,个人有物质的自然需要,满足这些需要的就有各种物质价值;作为“有意识的类存在物”,个人又有许多精神需要,如理智发育的需要、感性体验的需要、情感的需要等,从而也就有满足这些需要的各种精神价值;作为物质与精神的统一体,个人还有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物质价值与精神价值综合、平衡与发展的需要,因此,人们所追求的总是综合的价值。个人主体是如此,其他层次上的主体同样具有多方面的价值关系。

多维的价值之间是不能互相代替的,但人们可以在多维价值之间加以选择、创造,使之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忧心忡忡的穷人甚至对最美丽的景色都没有什么感觉;贩卖矿物的商人只看到矿物的商业价值,而看不到矿物的美和特性;他没有矿物学的感觉。”[19]马克思在这里说的是人的多重价值体验之间可能相互掩盖但不能互相代替的情况。这一论述表明,人们实际的价值体验往往受现实条件和客体直接特性的制约,仅仅反映了多方面价值关系中最直接、最切近的部分,而在此之外还潜藏着许多价值的可能性。一旦主体自己其他方面的需要和相应能力形成、并被主体意识到的时候,该主体就会使这些可能变成现实,即发现或创造出新的价值。一般说来,人的需要具有无限多的方面,因此,人在世界中是能够获得无限的多种价值的。从一定意义上说,人类历史发展也就是无限多维的价值不断被发现和创造、丰富和发展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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