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与认知、态度与知识相区别的根源,不在于认识的对象而在于认识主体本身。认识的客体可以是一个个体事物,也可以是许多个体事物之间的关系;可以是事物之间的非价值关系,也可以是事物之间的价值关系,当被认识的是价值和价值关系时,如果不涉及认识者本身的价值立场,那么,这种认识也不是评价,而是认知。例如,如果历史学家仅限于考察历史上秦始皇修长城这一事件本身,而不涉及此事给直到今天的中华民族带了什么益处或害处,那么,这就是提供历史知识,而不是评价,这同天文学家研究两个天体之间的相互作用没有实质的不同;如果当历史学家站在中华民族历史发展的立场上,抱着对民族利益负责的态度来表示看法,指出秦始皇修长城这一事件和效果(包括对秦始皇的价值)在今天看来哪些是有益的、哪些是有害的时候,这就是在评价了。如果从科学上严格加以区分和规定,那么,评价与认知的不同可以表述为:评价是主体在与客体的关系中“有我”的认识,而认知则是以相对的“无我”为特征的认识。因此,评价是一定价值关系的主体对其价值关系的现实结果或可能后果的反映,主要通过主体的态度、情感、意志等主观意向性形式表现出来。
评价不仅是一种主体性的认识,而且是一种主观性很强的认识,其突出表现就是,在评价中,认识的主体总是有其特殊的主观标准,即评价标准。评价标准,或曰主观的价值标准,是人们关于事情“应该怎样”的愿望、想象、期待和信念,是人们用以衡量、判断事物的价值并采取相应态度的主观尺度。就像人们估计某一器物是大还是小时,他们心目中一定有一个“多大为合适”的标准一样,人们评判某一事物是好还是坏时,他们心目中也有一个什么为好的标准。评价就是用评价标准去衡量事物的作用和意义即价值。没有评价标准的评价是不可能的,但是,人们并不一定都能自觉地意识到这个标准并自觉地掌握它。由于评价标准是以人们自己的愿望、信念等为内容的,所以,当人们的愿望、信念等不同时,对同一对象的态度、情感等即评价也就不同。这就是说,没有正确的评价标准,就不可能正确地评价事物。
既然评价标准是主观性的标准,那么,要做到正确可靠,做到客观、公正、有效地进行评价,就要弄清主观评价与客观价值、主观的评价标准与客观的价值标准之间的关系。
主观评价与客观价值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思维与存在、主观与客观的关系,但由于价值问题有其独特性,因此,要充分理解这种关系必须具体分析评价认识中的双重主客观关系。
一方面是评价同价值之间的关系。
评价是以价值为对象的一种认识,因此,评价是否反映了对象的真实情况,即评价是否同价值事实相符合,人们“认为的好坏”是否同“实际上的好坏”相一致,就成为评价中主客观是否达到一致的具体表现,成为正确评价与错误评价相区别的标志之一。这里,承认价值的客观性,承认价值事实的存在是关键。例如,当人们评价某一事物x,说x是美的时候,按照美学的规定,这是指x能够引起人们的愉悦感或美感。那么,x究竟引起人们何种身心感受,是可以而且应该作为事实同评价相对照,验证评价是否正确的。这里,事实是客观的,对于评价来说属于第一性的东西。评价同价值事实的关系,正是评价中认识与对象的主客观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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