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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自由与实践批判:两个世界的内在张力与历史理念的动力结构_刘敬东(一、柏拉图:用理念“拯救现象”) 第(2/4)页

这一过渡或演变的基本过程,我们可以在柏拉图《政治家篇》关于六种政治制度的高低、优劣的区分排列中得到说明。柏拉图的区分和排列是在守法的和不守法的对比中来加以阐明的:

“守法的:王制→贤人制→民主制

不守法的:民主制→寡头制→僭主制。”[8]

柏拉图这里所谓“守法的”状态,是作为理念或理想而提出来的“真正的法”;而“不守法的”状态,是柏拉图所批评的应该根据“真正的法”进行改造的现实的政治秩序。“柏拉图明确指出:民主制由于将统治权力分给许多人,所以在好的三种政制中它是最坏的;而在坏的三种政制中它却是最好的。”[9]“柏拉图在《政治家篇》中对几种政制的分类和看法,特别是对民主政制的看法,和《国家篇》相比显然有不同了。……现在柏拉图认为民主制不但优于僭主制而且也优于寡头制,至少他已将民主制和寡头制的高低次序颠倒过来了。”[10]柏拉图在这里之所以把民主制看作是坏的三种政制中最好的,把它置于寡头制和僭主制之前,原因就在于正处在从人治向法治过渡中的柏拉图,已经赋予法律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他把按照摹仿真正的法律进行统治的王制、贤人制、民主制,都看作理想的、但是在现实中却并不存在的政制。“在柏拉图看来,当时希腊世界中的各个城邦制度都是不遵守真正的法的(他将最后的希望寄托于叙拉古,也失望了),在当时现实存在的各种政治制度中,他承认民主制还可以算是最好的。……这是他在《政治家篇》中对于民主政制的实际看法,所以他对民主制并没有像在《国家篇》中那样提出批评和攻击。”[11]“柏拉图在《政治家篇》中虽然还是认为人治比法治好,但他也认识到像他所理想的那种政治家在实际上是很难产生的。……因此只能退而求其次,制订法律使尽可能接近真正的政治形式。实际上他已经意识到真正的人治是很难实现的,只能实行法治。现实存在的政府都不是根据真正知识而是依靠法律和习惯统治的,所以他用守法和不守法来区别和评价这些政治制度。”[12]现实政治实践中的碰壁和教训,是柏拉图从主张人治逐渐转向法治的基本原因。这里我们关注的问题是,尽管柏拉图的政治思想处在过渡过程中,但在从《国家篇》到《政治家篇》的过渡中,退而求其次的柏拉图依然把“真正的法”、“真正的政治形式”、“真正知识”,作为现实的实际政制的理念、原型和蓝图,从而依然深刻地体现了两个世界的内在张力。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两个世界及其内在张力,与《国家篇》中两个世界的内在张力,从具体内涵上说已经存在着重要差异了。

3.两个世界的法律形态:真正的法律是统治宇宙的理性秩序在人类社会的投影

在主张哲学王统治的理想彻底破灭之后,柏拉图已经认识到无论什么样的统治者都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只有法律的权力高于统治者的权力、即法律的权威至高无上时,国家的治理才能走上正确的轨道而免于灾难。柏拉图关于法律的原则、目标、作用以及政体类型的价值选择,体现了坚定不移、异常鲜明的理性主义精神。柏拉图强调指出:“谁最服从已制定的法律,并在城邦赢得这一荣誉,谁就应担任祭神的最高职位”[13];“我现在要以‘法律的仆人’这一术语来称呼那些通常被称为统治者的人。……当法律缺乏最高的权威,受制于其他权威,城邦就要遭殃”[14]。由此可见,崇尚法治成为晚年柏拉图政治思想的鲜明特征。需要注意和强调的是,柏拉图在这里是从人性角度论证和阐明法律的重要性的。在他看来,每一个人的人性都有恶的非理性的倾向,总会流露出傲慢和谬误,总会把人类拉向贪婪和自私,逃避痛苦而追求快乐。因此人类必须有法律,必须遵守法律,才能使人类免于野蛮和疯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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