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点就是向起点回溯。黑格尔指出:“必须承认以下这一点是很重要的观察,——它在逻辑本身以内将更明确地显示出来,——即:前进就是回溯到根据,回溯到原始的和真正的东西;被用作开端的东西就依靠这种根据,并且实际上将是由根据产生的。”[20]从起点范畴到终点范畴的运动不过是起点的内在矛盾的全面展示,因而每前进一步,实际上都是向原始起点的回溯。在这个意义上,终点一步也没有离开起点。
终点又是对起点和中介的证明。科学抽象法中的证明,是命题和论据之间的相互支持、相互论证。这是一种辩证的“圆圈”运动,而不是“循环论证”。这里,说明这一点是必要的,即《资本论》的反对者攻击马克思没有用专门一章对“价值”做出最后的定义,因而是不科学的。而在马克思看来,价值的定义是不断变动的,它的证明只有在运动的终点,在考察了所有方面总和后才能得到,因而对价值的证明也就是整个理论体系展开的全过程。否则,只能得到对价值的片面认识。
马克思的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来源于黑格尔的《逻辑学》方法,但二者具有本质的不同。按照马克思的观点,从抽象到具体的运动,表面看是一种纯概念的运动,实际上这种概念运动是现实社会运动的反映。“具体总体作为思想总体、作为思想具体,事实上是思维的、理解的产物;但是,决不是处于直观和表象之外或驾于其上而思维着的、自我产生着的概念的产物,而是把直观和表象加工成概念这一过程的产物。整体,当它在头脑中作为思想整体而出现时,是思维着的头脑的产物,这个头脑用它所专有的方式掌握世界,而这种方式是不同于对于世界的艺术精神的,宗教精神的,实践精神的掌握的。实在主体仍然是在头脑之外保持着它的独立性;只要这个头脑还仅仅是思辨地、理论地活动着。因此,就是在理论方法上,主体,即社会,也必须始终作为前提浮现在表象面前”[21]。在马克思看来,这是一个“在研究任何历史科学、社会科学时”,都“必须把握住”,而且“应当时刻把握住”[22]的问题。
认识活动中科学抽象的过程,也就是思维的建构过程。现实的人总是以自己的概念结构来把握现实社会,并把现实社会纳入自己的理解和解释系统之中;主体是一个特殊的转化机构,一切感性、知性、理性的东西都在其中“变形”,并被建构起来。认识是主体借助各种中介系统(工具操作系统、概念逻辑系统)与客体相互作用的过程。没有自在客体当然不会有观念客体,这是认识的客观前提;没有主体的理解、创造过程,没有概念结构对自在客体的分解过程,也不会有观念客体,观念客体总是主体对自在客体特殊地理解和把握的产物,是思维构造的产物。
这里,产生了认识运动对立的两个方面:一方面,自在客体决定着观念客体;另一方面,主体特有的生理的、经验的、知识的、实践的方式又决定着自在客体向观念客体转化的广度和深度,主体拥有对客体特定的选择、理解和解释方式。同时,由于自在客体并不会把自己的纯粹本质表现出来,相反,假象、层次、交错的相互作用会把本质这样或那样地掩盖起来。所以,认识从直接到间接,从外在到内在,从现象到本质,从初级本质到深刻本质的运动,并不能仅仅依靠归纳法直接从现象、经验中得到,而是要通过概念的中介关系、抽象化的过程来扬弃它们。这就形成了思维建构的能动作用。
思维的建构也就是人在实践基础上以主体的方式对客体的能动反映过程。按照马克思的观点,人对现实社会的反映通过思维对观念客体的建构表现出来,人是通过概念、范畴、逻辑观念来反映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的。在列宁看来,“认识是人对自然界的反映。但是,这并不是简单的、直接的、完整的反映,而是一系列的抽象过程,即概念、规律等等的构成、形成过程。”“在人面前是自然现象之网。本能的人,即野蛮人,没有把自己同自然界区分开来。自觉的人则区分开来了,范畴是区分过程中的梯级,即认识世界的过程中的梯级,是帮助我们认识和掌握自然现象之网的网上纽结。”[23]因此,范畴的产生和运用是人的认识的升华,它标志着主体与客体的分化。
同时,主体与客体的分化是通过自在客体与观念客体分化的形式表现的,所谓观念客体,就是指主体在观念中通过逻辑形式所把握的客体。人一旦把范畴关系置于主体与客体之间,思维就具有了建构的特点。思维的建构是思维通过范畴关系或概念结构把自在客体转化为观念客体的过程。自在客体的分化过程是在观念中进行的,也就是逻辑观念、概念结构对其分解和理解的过程,是概念结构对感性材料有序化的过程。这一过程表现为这样的关系:自在客体→逻辑结构→观念客体。
正因为观念客体是经过逻辑结构的中介由自在客体转化而来的,因而逻辑结构就成为二者的转化器。逻辑结构不同,对自在客体的反映也不同,具体表现为对信息输入的选择不同,加工角度和程度不同,信息被规范、被建构的方式不同,从而观念客体也就不同。以石块下落为例,自古代到现代,同样是石头从高空落下的事实,亚里士多德把它看作是石块在寻找自己的天然位置,伽利略看到的是石头与天体一样做圆运动,牛顿则领悟出地心引力,爱因斯坦则看到石块在引力场中沿黎曼空间走最短的路程。在这里,概念结构起到的是把自在客体转化为观念客体的建构作用。
思维的建构性体现了主体与客体以概念结构为中介的双向运动,主体以概念结构去分解自在客体,而自在客体也就在一定程度上转化为观念客体,从而人的认识过程也就表现为思维的建构过程。思维的建构是思维通过由抽象到具体,形成“先验的结构”的方式去把握社会历史的过程。思维一开始就不同于经验,它要对自在客体形成某种“规定”。所谓规定,也就是把某一方面纯化,这种抽象过程只能在思维中进行,在实际生活中是不存在的。最简单的规定,如欧氏几何中没有面积的点,没有宽度的线,没有厚度的面,以及由点的运动构成线,由线的运动构成面,由面的运动构成立体,都是思维建构的产物,是一种极度纯化了的思维抽象物。
在这些极度抽象基础上形成的整体,是一种纯化了的整体,一种仿佛是“先验的结构”。如果这种“先验的结构”一旦被社会认同,并成为一种传统,那么,它就会转化为一种定型化了的“客观的思维形式”,仿佛具有了某种客观效力。马克思认为,相对于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来说,资产阶级经济学范畴“是有社会效力的、因而是客观的思维形式”[24]。范畴及其关系会转化为“客观的思维形式”,这也就是思维的建构定型化、模式化、客观化的过程。本来,范畴结构只是特定“生产关系”、“实践关系”的产物,但它一旦“客观化”了,也就形成了某种“惯性运动”,形成一种仿佛是“范畴结构”决定思维的现象,并产生了“神秘性”和“魔法妖术”。
“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只是思维用来掌握具体、把它当作一个精神上的具体再现出来的方式”[25]。实际上,这一过程就是思维的建构过程,而且思维只能通过这一抽象到具体的方式才能主观地再现客体。这是人所特有的“反映”方式。
哦豁,小伙伴们如果觉得倾城文选不错,记得收藏网址 或推荐给朋友哦~拜托啦 (>.<)
传送门:
为马克思辩护:对马克思哲学的一种新解读
马克思是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