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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马克思辩护:对马克思哲学的一种新解读_杨耕(三 从《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马克思主义哲学导论》到《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 第(2/5)页

但是,我注意到,《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起点上没有实现根本突破,仍然是以一种“抽象物质”为理论起点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虽然明确提出实践观点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首要观点和理论核心,但在具体阐述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观点时,又没有把这一首要观点、理论核心贯穿始终。相反,只是在阐述了客体规定性、主体规定性之后,才在第四篇,即“主体与客体的统一”中对实践观点做出阐述。客体的规定性、规律性仍然游离于实践观点之外,存在仍然没有被看作在实践活动中生成的对象性的存在,“历史的自然和自然的历史”仍然在理论视野之外,就实质而言,物质仍然被看作一种与人的活动、社会历史无关的“客观实在”,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抽象物质”。实际上,作者本人已经意识到这一点,因而认为“客体篇的有些内容就很值得进一步研究”[23]。

同时,《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关系问题上没有实现根本突破,仍然认为历史唯物主义是辩证唯物主义在历史领域的“贯彻”、“运用”、“体现”。《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强调历史唯物主义是辩证唯物主义得以形成的理论前提,“关于实践的理论既是发现唯物史观的必然结果,又是唯物史观的基本内容”[24]。这无疑是正确的,因为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但《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又提出,“不能由此就认为,马克思主义哲学主要就是历史唯物主义”。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基础理论”“就是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则是把辩证唯物主义运用于历史领域的“中介性理论”,[25]是体现在历史观上的辩证唯物主义。

这是一个逻辑矛盾,也是一个理论误判。如前所述,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中,并不存在一个独立的、仅仅作为“理论基础”的辩证唯物主义,也不存在一个独立的、仅仅具有运用性质、作为“中介性理论”的历史唯物主义。在我看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不是两个主义,而是同一个主义,即马克思的新唯物主义的不同表述。用“辩证唯物主义”表述马克思的新唯物主义,是为了透显马克思主义哲学所内含的辩证法维度及其批判性和革命性,“因为辩证法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26];用“历史唯物主义”表述马克思的新唯物主义,是为了透显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历史性维度及其彻底性和完备性,因为马克思新唯物主义的彻底性、完备性集中体现在历史唯物主义中。实际上,历史唯物主义本身就包含了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社会的关系,即人与世界的关系问题,因而它本身就是“真正批判的世界观”[27],我们应当高度重视、深刻领会马克思的这一观点,重新审视历史唯物主义的性质和职能。

1988年,召开了两个对重建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具有极其重要意义的会议:一是“全国哲学体系改革讨论会”,会议形成共识,即实践唯物主义应是重建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的方向;二是“全国实践唯物主义讨论会”,会议就实践唯物主义的理论内容和体系特征进行了深入而广泛的讨论。此后,以实践唯物主义为基本原则建构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逐渐成为国内哲学界的主流。其中,辛敬良主编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导论》、肖前主编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具有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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