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史和野史,是人们学习、研究历史不可缺少的两大部类史料。一千多年来,学人对于正史和野史的含义以及它们分别在史料学上之价值的认识,看法歧义,以至大相径庭。对上述问题的正确认识,乃是关系到正确对待史学遗产的问题,对当前的史学研究有着现实意义。
一、关于正史
正史和野史的区分及其名称的产生,是在中国古代史学已经十分发展的情况下出现的。金毓黻先生认为:“正史之名,始见《隋志》。”[2]此乃本于《四库全书总目》“正史之名,见于《隋志》”[3]之说。而新编《辞海》(1979年版)则谓:“梁阮孝绪有《正史削繁》正史之名始见于此。”《隋志》成书于7世纪中期即唐高宗显庆元年(656年),而阮孝绪(479—536年)是5世纪和6世纪之交的人,其《正史削繁》当比《隋志》早一百二三十年。可惜阮书已佚,故我们现在讨论正史含义,只有从《隋志》说起。
《隋书·经籍志》于史部书首列正史类,其序曰:“古者天子诸侯,必有国史,以纪言行,后世多务,其道弥繁。……自是世有著述,皆拟班、马,以为正史,作者尤广。一代之史,至数十家。”可见《隋志》所谓正史,指的是《史记》《汉书》一类的纪传体史书。除纪传体各史之外,尚包括关于这些史书的集注、集解、音训、音义、驳议等著作。刘知幾撰《史通》,特叙《古今正史》篇,然其所谓正史含义与《隋志》大不相同。他在《史通·古今正史》篇结末处写道:“大抵自古史臣撰录,其梗概如此。盖属词比事,以月系年,为史事之根本,作生人之耳目者,略尽于斯矣。自余偏记小说,则不暇具而论之。”这里,刘知幾是把自古以来凡“史臣撰录”之书,尽视为“正史”。因此,上起先秦的《尚书》《春秋》,下迄唐初的官修诸史,不论编年、纪传,都在《古今正史》论列范围之内。他的正史含义比《隋志》宽广得多。以上两种关于正史的含义,对后世都有一定影响。
《旧唐书·经籍志》承《隋志》体例,也于史部书首列正史,“以纪纪传表志”。《新唐书·艺文志》《宋史·艺文志》均因之。清中叶所修《四库全书总目》进一步发展了这一传统认识,其《史部总叙》云:“今总括群书,分十五类。首曰正史,大纲也。”《正史类·序》又称:“正史之名,见于《隋志》。至宋而定著十有七。明刊监版,合宋、辽、金、元四《史》为二十有一。皇上钦定《明史》,又诏增《旧唐书》,为二十有三。近搜罗四库,薛居正《旧五代史》得裒集成编。钦禀睿裁,与欧阳修书并列,共为二十有四。今并从官本校录,凡未经宸断者,则悉不滥登。盖正史体尊,义与经配,非悬诸令典,莫敢私增,所由与稗官野记异也。”这是把“钦定”的《史记》等二十四史列为正史,并强调“未经宸断,悉不滥登”“非悬诸令典,莫敢私增”,从而使正史处于史书中之最崇高的地位。而有关正史的训释音义、掇拾遗阙、辨正异同、校正字句等著作,均分别列于各史之后。自是,近二百年来,正史即“二十四史”遂或为一个固定的概念,至今为人们所袭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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