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上述传统认识有较多歧义的,是清代雍、乾之际定稿刊正的《明史》,其《艺文志·序》写道:“四部之目,昉自荀勖,晋、宋以来因之。前史兼录古今载籍,以为皆其时柱下之所有也。明万历中,修撰焦竑修国史,辑《经籍志》,号称详博。然延阁广内之藏,竑亦无从遍览,则前代陈编,何凭记录,区区掇拾遗闻,冀以上承《隋志》,而赝书错列,徒滋讹舛。故今第就二百七十年各家著述,稍为厘次,勒成一志。”因此,《明史·艺文志》“正史类”所列之书皆为最近二百七十年之著作,内容多系宋、元、明三朝史事,体例则包含纪传体、编年体、纪事本末体。这显然是受了刘知幾《史通》之《古今正史》篇和《书志》篇的影响所致。现代史家华岗曾经给“正史”作一定义,其含义颇类于刘知幾之说。他在《中国历史的翻案》一书中写道:“所谓正史者,就是经过历代帝王的承认之一大套合法的官史,而且自唐代以迄于清代,其间所成的正史,都是由帝王所钦命的史官编纂而成的。”
以上关于正史的两种认识,一是指纪传体皇朝史而言,一是指官修史书而言。前者内涵比较具体,后者内涵则过于广泛。鄙意以为:我们今天所称“正史”“野史”,只是袭用史学上的一种习惯说法。我主张:史学工作者在研究工作中,对上述两种“正史”概念应有所区别:在一般情况下,可指官修史书为正史,在特定的情况下,似以沿用《四库全书总目》的说法为宜。
二、关于野史
野史的出现,不独是对正史的补充,而且也大大丰富了史学的内容。
野史之名,始见于唐。唐人陆龟蒙有诗云:自爱垂名野史中。陆龟蒙(?—881年),唐末人,弃官隐居,躬耕于松江甫里,撰著不倦。这样一个“隐君子”,写出“自爱垂名野史中”的诗句,应当说是很自然的。在陆龟蒙看来,只有达官显贵才能上“正史”,而他这位“江上丈人”则以入“野史”为高洁。由此我们亦可窥见:野史和正史是大不一样的。史载:“(唐昭宗)龙纪中,有处士沙仲穆,纂《野史》十卷,起自大和,终于龙纪,目曰《大和野史》。”[4]沙仲穆与陆龟蒙大致同时代。这或许是迄今我们所知道的第一部以“野史”为名的野史著作。两宋以下,以野史命名的著作就逐步多了起来。如北宋龙衮撰《江南野史》,记述南唐史事;《宋史·艺文志》二、三分别著录《新野史》十卷和《野史甘露记》二卷,《明史·艺文志》“杂史”类著录《野获编》八卷、《傃庵野钞》十一卷、《三朝野记》七卷、《野记矇搜》十二卷、《南诏野史》一卷;清代以来则有《南明野史》《清季野史》等。实际上,以野名史者只是野史中的极少一部分,野史的真正数量要比这大得多。宋人左圭所编《百川学海》、元人陶宗仪所编《说郛》、清留云居士所辑《明季稗史》,以及近人编纂的《清朝野史大观》等书,都汇集了丰富的野史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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