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是人的基本权利,这还是一个抽象的、任何人都可以接受和承认的命题。资产阶级人权论所讲的人实际上是作为资产者的个人,但他们把这种个人提升为一般的人,把个人和一般的人混同起来,在抽象的、一般的人的权利的幌子下片面强调个人权利。资产阶级的人权论是以个人权利为根本特征的,这是同资本主义的性质相一致的。私有制本来就和个人主义血肉相连。私有制只能以个人主义为价值取向。马克思则认为,人是分为个人、集体、国家和社会等不同的形式的,“人并不是抽象的栖息在世界以外的东西。人就是人的世界,就是国家,社会”[11]。因此,人不仅有个人存在方式,而且有集体、国家和社会的存在方式。这里每一种存在方式的人都是一种需要主体、一种权利主体。
于是,人权就不仅仅是资产阶级所说的个人权利,而且还有集体权利、国家权利和社会权利。这些都是人权的表现形式。马克思主义认为,谈论人权的时候必须区分是哪一种形式的人权,是个人人权还是集体人权?“是多少人的人权?是多数人的人权,还是少数人的人权,还是全国人民的人权?”西方学者只讲个人人权,说的是少数人的人权,马克思主义主张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的统一,强调多数人的人权。
无疑,个人和个人人权是重要的。这是因为,社会是由个人劳动及其相互关系构成的,“人是一个特殊的个体,并且正是他的特殊性使他成为一个个体,成为一个现实的、单个的社会存在物”[12];社会的发展是由个人的相互作用推动的,“人们的社会历史始终只是他们的个体发展的历史”[13];人类的社会的未来,就是每一个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一切有关人类社会历史的研究都必须“从现实的、有生命的个人本身出发”[14]。马克思主义确认个人人权。从历史上看,人权最初就是从个人角度提出来的;就现实而言,人权最后要落实到个人的人权上来。社会主义社会就是要通过不断发展经济和文化,来保障和促进社会成员个人权利的实现,为他们正当需要的满足和个人才能的发挥与发展创造条件。
但是,马克思主义人权论不同于资产阶级人权论,这个不同的一个重要方面就在于马克思主义不仅注重个人人权,而且还着眼于集体人权。在马克思看来,个人人权固然重要,且受法律保护,但集体人权也同样重要,也要受到保护。这是因为,个人是社会关系中的个人;个人的发展离不开集体的发展;个人的自由只有在集体中才能实现。如果说没有个人人权就没有集体人权,那么反过来也一样,没有集体人权也就没有个人人权。个人人权是集体人权的体现,集体人权是个人人权的基础和保障。
集体人权对于国家来说,就是国家主权。国家主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集体人权对个人人权的作用的一个主要方面,就是国家主权的作用。国家主权是个人人权的基础,要想保障个人人权,必须首先维护国家主权;丧失国家主权也就必然丧失个人人权。对此,饱受帝国主义侵略和压迫之苦的中国人民是深有体会的。国家不能独立自主,人民只能当牛做马,根本谈不上生存和发展、自由和平等的基本人权。我们争取人权、捍卫人权的斗争,首先是争取和捍卫集体人权,争取和捍卫国家主权,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
应当指出,对于集体人权,马克思主义是持分析态度的。按照马克思的观点,集体有“虚假的”和“真实的”两种,与之相联系,集体人权也就有“虚假的”和“真实的”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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