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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史学史纲(第四卷)_瞿林东著(三、王夫之史论的历史价值) 第(1/2)页

《明儒学案》和《宋元学案》是关于学术史的总结性成果,与之相媲美的,是王夫之所著《读通鉴论》、《宋论》,它们是关于历史评论的总结性成果。

王夫之(1619—1692),字而农,号姜斋,湖南衡阳人。他晚年曾隐居于衡阳的石船山下,故又自号船山老农、船山遗老,后世学者称他为船山先生。《读通鉴论》是他借着阅读《资治通鉴》而撰写的一部历史评论,全书30卷,包括秦史评论1卷,两汉史评论8卷,三国史评论1卷,两晋史评论4卷,南北朝史评论4卷,隋史评论1卷,唐史评论8卷,五代史评论3卷。从思想上看,它是涉及上自三代、下至明朝的许多重大历史问题。发展进化的历史观、精于辨析的兴亡论、重视以史学经世致用的史学思想,是它的历史价值的几个主要方面。

发展进化的历史观。王夫之的历史观,贵在对历史进程有一个通观全局的认识,其核心是“理”与“势”的统一。秦废封建而立郡县,始终是封建社会中争论不休的问题,这是因为人们习惯于把兴衰治乱同它联系起来的缘故。综论中国历史的进程,势必离不开这个问题。因此,《读通鉴论》开篇就提出:“两端争胜,而徒为无益之论者,辨封建者是也。郡县之制,垂二千年而弗能改矣,合古今上下皆安之,势之所趋,岂非理而能然哉!”[23]所谓“辨封建者”,早已为李百药、柳宗元所驳斥。王夫之晚于柳宗元800余年,他有更多的历史根据来批评“辨封建者”的论调。他认为,郡县制“垂二千年而弗能改”,“合古今上下皆安之”,这是一个基本的趋势。接着他从理论上提出:“势之所趋,岂非理而能然哉。”这就是说,这种“势”的发展,是受着“理”的支配。关于封建、郡县的讨论,柳宗元已从“势”的方面做了精辟的论述。王夫之在此基础上又提出了“理”,是对柳宗元《封建论》的发展。那么,什么是“理”呢?王夫之借用传统的术语而赋予其新意解释说:“天者,理也。其命,理之流行者也。”“天之命,有理而无心者也。”[24]天是物质,有“理”而无“心”即没有意志。所谓“天者,理也”,是指物质自身运动的法则即是“理”。所谓“其命,理之流行者也”,说的是这种法则所表现出来的不同形式、状态。因此,“生有生之理,死有死之理,治有治之理,乱有乱之理,存有存之理,亡有亡之理”[25];而郡县制之不可废,也是“理而能然”,自有其理所致。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王夫之又从守令、刺史“虽有元德显功,而无所庇其不令之子孙”的特权这一历史事实指出:“势相激而理随以易。”[26]这是指出了“理”也不能脱离“势”的变化而一成不变,此即所谓“势因乎时,理因乎势”[27]。时总在变化,势与理也就随之变化。这两个方面结合起来,构成了王夫之的发展变化的历史观。他认为,评论历史、看待现实,只有“参古今之理势”[28],才能得到正确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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