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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历史观研究(精装)_袁贵仁,杨耕(五、从“抽象的规定”到“思维的具体”的实质:思维的建构) 第(2/2)页

这里,产生了认识运动对立的两个方面:一方面,自在客体决定着观念客体;另一方面,主体特有的生理的、经验的、知识的、实践的方式又决定着自在客体向观念客体转化的广度和深度,主体拥有对客体特定的选择、理解和解释方式。同时,由于自在客体并不会把自己的纯粹本质表现出来,相反,假象、层次、交错的相互作用会把本质这样或那样地掩盖起来。因此,认识从直接到间接,从外在到内在,从现象到本质,从初级本质到深刻本质的运动,并不能仅仅依靠归纳法直接从现象、经验中得到,而要通过概念的中介、抽象化的过程才能实现。这就形成了更高层次的思维建构的能动作用。

思维的建构也就是人在实践基础上以主体的方式对客体的能动反映过程,究其实质,是把“对象、现实、感性”、“当作感性的人的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从主体方面去理解”。按照马克思的观点,现实的人对现实社会的反映通过思维对观念客体的建构表现出来,人们是通过概念、范畴、逻辑观念来反映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的。“认识是人对自然界的反映。但是,这并不是简单的、直接的、完整的反映,而是一系列的抽象过程,即概念、规律等等的构成、形成过程。”“在人面前是自然现象之网。本能的人,即野蛮的人,没有把自己同自然界区分开来。自觉的人则区分开来了,范畴是区分过程中的梯级,即认识世界的过程中的梯级,是帮助我们认识和掌握自然现象之网的网上纽结。”[34]因此,范畴的产生和运用是认识的升华,它标志着主体与客体的分化。

同时,主体与客体的分化是通过自在客体与观念客体分化的形式表现的。所谓观念客体,就是指主体在观念中通过逻辑形式所把握的客体。人一旦把范畴关系置于主体与客体之间,思维就具有了建构的特点。思维的建构就是思维通过范畴关系或概念结构把自在客体转化为观念客体的过程。自在客体的分化过程是在观念中进行的,也就是逻辑观念、概念结构对其分解和理解的过程,是概念结构对感性材料有序化的过程。它们表现为这样的关系:自在客体→逻辑结构→观念客体。

正因为观念客体是经过逻辑结构的中介由自在客体转化而来,因而逻辑结构就成为二者的转化器。逻辑结构不同,对自在客体的反映也就不同,具体表现为对信息输入的选择不同,加工角度和程度不同,信息被规范、被建构的方式不同,从而观念客体也就不同。以石块下落为例,自古代到现代,同样是石头从高空落下的事实,亚里士多德把它看作是石块在寻找自己的天然位置,伽利略看到的是石头与天体一样作圆运动,牛顿则领悟出地心引力,爱因斯坦则看到石块在引力场中沿黎曼空间走最短的路程。这里,概念结构起到的是把自在客体转化为观念客体的建构作用。

从信息论的观点来看,思维的建构作用就是特定的概念结构对信息的加工、转换作用。概念结构类似某种信息转换器,它把外界输入的信息转化为主体的思维要素,同时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外界的结构、属性、规律。这种转换过程固定下来就形成某种思维模式。一定的概念结构仅仅是对客体的一定程度的把握和转换,它不可能穷尽客体的一切信息、结构、属性。所以,主体及其思维的选择性既是能动性的体现,又是受动性的体现。主体只能在一定限度内,在它可选择、可理解的限度内活动,实际上,主体是被外在的自在客体与内在的概念结构双重制约的。

思维的建构体现了主体与客体以概念结构为中介的双向运动,主体以概念结构去分解自在客体,而自在客体也就在一定程度上转化为观念客体,这就使人的认识过程也就表现为思维的建构过程,表现为“从主体方面去理解”的过程。

思维的建构是思维通过由抽象到具体,形成“先验的结构”的方式去把握社会历史的过程。马克思明确而深刻地揭示了思维建构的特殊道路。按照马克思的观点,思维的具体是通过思维的综合而实现,“具体之所以具体,因为它是许多规定的综合,因而是多样性的统一”[35]。在这一过程中,规定的抽象、多样化的形成以及规定的综合,都要靠思维的建构作用。思维的建构,把混沌的具体稀薄为各种抽象的规定,然后再把各种规定综合起来,这些工作一旦做完,“材料的生命一旦观念地反映出来,呈现在我们面前的就好像是一个先验的结构了”[36]。因此,思维的建构形成的仿佛是“先验的结构”。

思维一开始就不同于经验,它要对自在客体形成某种“规定”。所谓规定,也就是把某一方面纯化,这种抽象过程只能在思维中进行,在实际生活中是不存在的。最简单的规定,如欧氏几何中没有面积的点,没有宽度的线,没有厚度的面,以及由点的运动构成线,由线的运动构成面,由面的运动构成立体,都是思维建构的产物,是一种极度纯化了的思维抽象物。而在这些极度抽象基础上形成的整体,也只是一种纯化了的整体,一种仿佛是“先验的结构”。这种“先验的结构”一旦被社会认同,并成为一种传统,那么,它就会转化为一种定型化了的“客观的思维形式”。

思维的建构不仅在思维中进行,而且总是以某种“客观的思维形式”表现出来。当某一思维的建构形式,即特定的概念结构被社会认同之后,它也就仿佛具有了某种客观的效力,形成了某种固定的模式。马克思认为,相对于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来说,资产阶级经济学范畴“是有社会效力的、因而是客观的思维形式”[37]。范畴及其关系会转化为“客观的思维形式”,这也就是思维的建构定型化、模式化、客观化的过程。本来,范畴结构只是特定“生产关系”、“实践关系”的产物,但它一旦“客观化”了,也就形成了某种“惯性运动”,形成一种仿佛是“范畴结构”决定思维的现象,并产生了“神秘性”和“魔法妖术”。

“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只是思维用来掌握具体、把它当作一个精神上的具体再现出来的方式”[38]。实际上,这一过程就是思维的建构过程,而且思维只能通过这一从抽象到具体的方式才能主观地再现客体。这是人所特有的“反映”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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