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这里着重讨论的是对“形而上学”的理解,即:究竟怎样看待“形而上学”的“是就是,不是就不是”的“思维公式”?只要我们从实际出发,而不是从抽象的原则出发,我们都会承认,这种“思维公式”正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的“思维方式”:太阳就是太阳,月亮就是月亮,白天就是白天,黑夜就是黑夜,真的就是真的,假的就是假的,美的就是美的,丑的就是丑的,如此等等。这就是我们每个人都必须遵守的思维的确定性。如果有谁违背了这种思维的确定性,谁就会无法与他人交流思想和沟通情感,甚至无法正常地生活。既然如此,为什么我们还要“坚持辩证法”、“反对形而上学”?对此,恩格斯十分亲切、深刻地作出了回答。
恩格斯首先向人们说明了“形而上学”这种“思维方式”的“合理性”,即:“初看起来,这种思维方式对我们来说似乎是极为可信的,因为它是合乎所谓常识的。”[9]所谓“常识”,就是普通、平常但又经常、持久起作用的知识。“常识”是来源于经验、依附于经验、适用于经验的人类的“共同经验”。人们的日常生活,正是一种依据“共同经验”、遵循“共同经验”的生活。在这种作为“共同经验”的“常识”中,人们的世界图景得到普遍认同,人们的思想情感得到相互沟通,人们的行为方式得到相互规范,因此,“常识”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是“极为可取”的,它对人的存在具有明显的生存价值。而这种“极为可取”的和具有“生存价值”的“常识”,恰恰要求我们遵循“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
在以“常识”即“共同经验”为中介的人与世界的关系中,“人”作为既定的经验主体,是以“直观”的方式把握世界;“世界”作为既定的经验客体,是以“给予”的方式呈现给主体;在这种“直观—给予”的主—客体关系中,人和世界都是既定的、稳定的、确定的存在,人与世界之间的关系也是一一对应的。在这种“确定”的人与世界的关系中,“A”就是“A”,“A”不能是“非A”,“存在”就是“存在”,“存在”不能是“非存在”。这就要求经验主体在思维中保持“是就是,不是就不是”的确定性。正因为如此,这种思维“对我们来说似乎是极为可取的”。
既然如此,为什么要“反对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恩格斯明确地提出,“常识在日常应用的范围内虽然是极可尊敬的东西,但它一跨入广阔的研究领域,就会碰到极为惊人的变故”[10]。在这里,恩格斯明确地以“活动范围”和“研究领域”的区分,向我们提示了“形而上学”这种“思维方式”的合理性与局限性。接着,恩格斯就具体地指出:“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虽然在依对象的性质而展开的各个领域中是合理的,甚至必要的,可是它每一次迟早都要达到一个界限,一超过这个界限,它就会变成片面的、狭隘的、抽象的,并且陷入无法解决的矛盾,因为它看到一个一个的事物,忘记它们互相间的联系;看到它们的存在,忘记它们的生成和消逝;看到它们的静止,忘记它们的运动;因为它只见树木,不见森林。”[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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