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过去我国对金融机构监管比较粗放,特别是操作层面的监管不够。
我国银行监管并不缺乏,但制度严苛并不等于制度有效,没有执行力的制度,有时候比没有制度更可怕。
其二,监管者问责制的缺失。
特别是走了监督过程而没有及时现问题的,监督者应当对犯罪的生承担相应的责任,应该制定可操作性的文件。
其三,从法律的角度看,金融机构有重大案件、轻小案件的倾向,有人认为,几万元、几十万元的案件算不了什么,于是不经司法程序而内部处理,殊不知对小案件的放纵,等于纵容犯罪分子铤而走险。
在整个预防金融犯罪的监管体系和法律体系中,外部监管是关键,刑法制裁是后盾,而银行内部监管才是最重要的基础。
严密的内部监管制度,不给银行内部人员留下任何犯罪的可乘之机,从而阻断了诱犯罪的动机,这是金融监管最基本的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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